东莞市消委会发布新一期楼车消费警示:小心定金困境

25.04.2016  09:16

东莞时间网讯 (全媒体记者 黄观平) 下定容易,退定难。相信不少消费者都曾遭遇过被定金“套牢”的经历。

一季度,受深圳、广州客源影响,东莞的楼市、车市交易势头旺盛,随之而来引发了消费者冲动抢购、盲目下定(订),因受违约责任法律约束,不少消费者陷入退定(订)困境。

4月24日,东莞市消委会发布新一期楼车消费警示,解析大宗消费定金纠纷案例。

一季度消费者投诉2658宗,涉及定(订)金纠纷287宗

定金等预付款,一般发生在大额消费中。下定,商家可锁定消费者的消费意向,消费者可能从中得到让利优惠。现实交易中,不少冲动的消费者一看到优惠甜头,就盲目轻易付定金,草率签《意向书》、《合同》等。等下定后,再到市场上货比三家,发现吃亏,随即要求退定。

市消委会副主任麦惠贤介绍说,东莞消委会一季度受理定金等预付款纠纷相对突出。

据统计,市消委会一季度受理消费者投诉2658宗,涉及定(订)金纠纷的投诉287宗,其中大部分集中在汽车、房地产大额消费领域,分别有125宗、63宗,占定(订)金投诉量的66%,动辄成千上万的定(订)金,易下难退,维权被动。

一季度受理房地产纠纷93宗,涉及退定争议63宗

市民丁女士支付了5万元购房定金,合同约定25%首付款,但办理按揭时 银行 要求30%首付,要求退订。刘先生1月1日支付2万元购房定金,3月19日发现订购单元已被出售。受临深片区房地产交易火爆势头,类似退定(订)退房纠纷,屡见不鲜。

一季度房地产预付款纠纷有何特征?麦惠贤说,开发商夸大宣传、虚假承诺、消费者草率下定是退定(订)潮的主因。一季度,东莞消委会受理房地产纠纷93宗,其中主要涉及退定(订)争议63宗,占房地产投诉量的68%。

市消委会分析, 退定(订)争议发生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认筹、认购时,开发商承诺一切不满意可全额退回预付款,到期却以种种理由拖延或拒绝。

二是开盘时,房地产销售公司承诺的朝向、学位、优惠等不兑现或货不对版,消费者要求退定(订)时,销售公司与开发商相互推诿。

三是消费者盲目下定。下定等预付款前,未充分货比三家、了解贷款条件和能力、考虑楼盘朝向等情况,草率下定,后期因无法支付首期或贷款等主张退定(订)。

四是因房价上涨过快,二手房交易下定(订)后,因一手房业主变褂抬价,违约不成交导致定(订)金及赔偿纠纷上升明显。

五是开发商一房多卖。对消费者已预定的商品房,未经消费者清晰确认,再次出售引起退定(订)金及赔偿纠纷。

汽车定金纠纷多源于合同约定不明晰

一季度汽车定金纠纷问题亦较为突出。

市民刘先生交了5000元购车定金,银行以资料缺失为由致无法贷款,车行拒绝退定。吴先生交了3000元购车定金,合同约定总价63800元,后期车行通知汽车要涨至66000元,吴先生要求退订遭拒。

麦惠贤说,一季度,东莞消委会受理汽车投诉217宗,其中定(订)金问题125宗,占汽车投诉量的57.6%。汽车定(订)金纠纷多源于合同约定不明晰。由于双方签订合同时,对交车时间、车型、配置、赠品、贷款、车价明细等重要承诺没有在合同条款中明确书面约定,甚至车行有误导推销行为,导致消费者下定后因迟迟不交车、价格买贵、货不对版、贷款受限、赠品不兑现、不喜欢等理由要求退定的纠纷屡有发生。

另外,消费者贪图优惠草率下定,下定前没有货比三家和衡量购买能力,也是造成定(订)金争议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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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建议避免定(订)金困境

为避免消费者陷入定(订)金困境,市消委会建议:

一是下定(订)前货比三家。下定前,多走多看多了解同类型的产品,综合对比产品的优劣势和自身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二是树立合同履约意识。只要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消费者在订车合同或协议上签字并交付定(订)金,合同协议的法律执行效力即时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违约,违约将承接相应的赔偿等法律责任。

三是重视合同协议细节。合同协议必须明确注明商品的类型、配置、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重要承诺,约定内容要明晰,绝不能含糊不清。比如,提车时间要写“某年某月某日之前”,而不要写“左右”。违约责任应明确和可操作,比如逾期交楼,应按商品房总价的百分比计算。

四是慎防合同违约限制性条款。比如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或《购车协议》等,注意商家是否有设置霸王条款,一旦发现应当场提出异议,协商好再签字成交。消费者要主张撤销合同时,也得先看合同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考虑违约成本。

五是选择有实力、信誉好的商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