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委会发布消费提示:旅游消费合同条款陷阱多

29.07.2016  06:09

东莞时间网讯(全媒体记者 黄观平) 暑假为 旅游 消费市场的旺季,为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东莞市消委会今日发布2016年第2号消费提示,针对跟团旅游消费合同条款中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就旅游消费合同中常见的几种涉嫌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作出点评和提示。

关于不成团的条款

不成团且收到通知期限少于7日可提出赔偿请求

“此线路如不成团,旅行社将提前两天(含出发当天)通知改期、改线或全额退回团款,不作任何赔偿”……这类条款在旅游消费合同中并不鲜见。

市消委会提醒,而《旅游法》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无论是境内旅游还是出境旅游,旅行社仅提前两天通知改期、改线,都会损害旅游者的信赖利益。除非旅游者同意改期、改线,否则,旅行社除全额退回团款外,还应依《旅游法》第70条之规定,赔偿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本条款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在此,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旅游消费者,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以及其他补充协议前,应认真细致地阅读所有条款,如合同中关于不成团的约定违反了《旅游法》“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的规定的,旅游消费者可以要求旅行社依法做出修改。如出现不成团的情况,且收到通知的期限少于7日(30日)的,可以向旅行社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旅行社拒绝的,消费者可以向旅游局等有关行政部门或消费者委员会投诉。

关于房间和床位安排的条款

单方面要求旅游者补房差价可以拒绝

市消委会提醒,旅游消费合同中常见的关于房间和床位安排的条款有以下几条:“如出现单男单女,旅行社尽量安排该游客与其他同性别团友拼房;如不愿拼房或未能拼房,请补齐房差以享用单人房间”、“如出现单男单女,领队有权调整夫妻间或调整为三人房。否则请按酒店规定交付单人房差费用”以及“团费中包含每人每天一张床位,行程中团队住宿如出现单男单女时,团友应听从及配合导游安排住房,或在当地补单房差”等。

而在包价旅游合同中,相关费用已事先在书面合同中作出约定,补齐房差会增加旅游费用,是对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变更。非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旅游经营者不得单方变更合同价款。此外,《旅游法》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由于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原因出现单男单女、导致居住标准高于原定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游经营者自行承担,而不得转嫁给居住单人房间的旅游者。本条款有违公平原则,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在此,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旅游消费者,在旅行过程中,如出现由于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原因出现单男单女的情况,在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要求旅游者补房差价的,旅游消费者可以拒绝,并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经营者承担。旅游经营者拒绝的,消费者可以向旅游局等有关行政部门或消费者委员会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