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垄断调查非针对外资企业 将更加规范透明
中新网10月29日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今日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法治机关建设”新闻发布会,发改委秘书长李朴民表示,反垄断执法不是针对外资企业,发改委是按照反垄断法的要求,对一些影响和制约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一些企业进行执法。
有记者提问“反垄断执法机关包括发改委对一些外资企业进行一系列密集的反垄断调查,这些调查引起了一些外资企业的担忧和抱怨”,李朴民表示,反垄断执法不是针对外资企业,发改委是按照反垄断法的要求,对一些影响和制约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一些企业进行执法。这些企业不仅有国内的企业,也有外资企业。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无论是外资企业也好,还是国内的企业也好,只要是违犯了中国的法律,都要进行查处,也要接受处罚。
关于反垄断执法规范的问题,发改委法规司司长李亢表示,发改委一直非常重视,也在不断完善反价格垄断执法程序,推进反价格垄断执法精细化、规范化。反垄断制度设计很严密,涉及大企业很多,各类市场主体都很关注,所以发改委也在不断推进反垄断领域执法要量化、规范化、精细化。目标还是要确保反价格垄断执法公平、公正、公开。
李亢表示,这些年来,发改委陆续制定出台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发改委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反垄断法作出进一步细化,提高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同时也约束和规范我委的反价格垄断执法活动。2013年以来国家发改委集中制定修改了《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价格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价格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严格依照反垄断法和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制定这些程序和规则,对价格行政处罚,包括反垄断处罚,从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听取当事人意见、集体讨论等各个环节应当遵循的程序和标准,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价格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用到的各类执法文书也进行统一规范。系统从上到下都是一致的文书,对市场主体、对企业来讲,做到了公开、规范、统一。
李亢表示,今年6月,发改委又出台了《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对实施价格处罚权遵循的原则包括裁量的情节和具体裁量的幅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实际上也是规范发改委自己的行为。一方面是加强自我约束;另一方面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机关,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这两个方面都是能够有利于确保价格主管部门在法律规定之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保证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李亢表示,文件的出台,使得反价格垄断案件的执法程序更加规范,更加统一和公开。发改委以后会继续按照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把反垄断执法努力做到更加规范、更加透明,使所有的市场主体能够有良好的预期。受到处罚得企业会觉得这个事情应该受到处罚,也让守法的企业觉得踏实,这就达到中央提出的良法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