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发文部署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01.02.2018  02:51

  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粤府〔2018〕6号,以下简称《通知》),标志着广东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正式启动。

  《通知》指出,开展广东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对全面摸清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准确反映全省经济发展状况,对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快把广东建设成为向世界展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窗口”和“示范区”具有深远意义。

  《通知》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按时完成各项普查任务。要加强对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省统计局牵头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实施,省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抓紧组织实施本地区经济普查工作;各地政府要按照财政分担的原则,根据本地区普查的需要,将普查工作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要实事求是、科学高效组织实施经济普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和国家及省的统一要求,依法组织经济普查,建立普查工作责任制,制订数据质量控制方法,确保普查结果的准确性、可信性、严肃性;各级普查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高质量完成普查各环节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