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发生工伤事故的企业最高缴费率可降五成

04.07.2016  09:29

  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西陆 通讯员/穗人社)7月1日起,广州市工伤保险开始实施八档差别基准费率新政策,并大幅度调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工伤事故发生率低或未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最高缴费率可降至50%,并获得最高约10%的费用返还。

  近日,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此前,广州实施的工伤保险的行业分类为三个档次。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的规定,《通知》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重新划分了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差别基准费率由原三档0.5%、1.0%、1.5%相应调整为八档0.2%、0.4%、0.7%、0.9%、1.1%、1.2%、1.3%、1.4%。同时,遵循“只降不升”的总体原则,执行新费率政策后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较原标准升高的行业单位,在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仍按原标准执行。

  广州目前执行的《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规定,浮动费率上浮七个档次,最大升幅35%;下浮六个档次,最大降幅30%。本次《通知》根据国家规定,加大了浮动比率,上下浮动幅度可达50%。

  同时,奖励率是在浮动费率基础上建立的双重调节、激励机制。工伤事故发生率低或未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最高缴费率可降低至50%,同时可得到最高约10%的费用返还。

  广州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举有利于充分发挥其激励作用,引导参保单位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注重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率,最大限度地提高基金的保障效率。

  而用人单位工商登记具有多种经营范围的,按照其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确定其行业类别及基准费率;用人单位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无法对应行业类别的,则根据其从事的主要经济活动,按照“就低”原则,选择近似行业类别确定其基准费率。

  经市人社局测算,实施本市工伤保险新的费率政策后,新的基准费率标准较《若干规定》的标准整体降低约21%,每年可为参保单位减少缴费负担约2亿元,达到了大幅度减轻参保单位缴费负担的目标,并可保持基金收支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