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多次与精神分裂者发生性关系,法院判处强奸罪获刑4年
中国法治受害人是一名精神病患者,按照法律的规定,与没有性防卫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同意,都按照强奸罪论处。近日,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强奸案,被告人杨某声称受害人刘某是自愿的,自己并没有强迫对方,但法庭审理后,以强奸罪判处杨某四年有期徒刑。
2013年6月,杨某经媒人介绍认识被害人刘某,但刘某的父亲认为女儿有精神病,且杨某年纪比较大,不同意将女儿嫁给杨某。杨某没有娶老婆,想与人发生性关系,于是从2013年年底开始,杨某多次来到刘某的住处与其发生性关系,导致刘某怀孕,并于2014年7月17日被引产。
经鉴定,刘某的引产胚胎组织的基因与杨某的血样基因分型之间符合亲生关系。2015年1月18日晚,杨某再次到刘某住家欲与其发生性关系时被刘某家人制止并报警,后公安民警赶赴现场抓获杨某。经司法鉴定,刘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其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评定为无性自卫能力。
庭审时,杨某辩称,虽然其知道对方是精神病人,但对方是经人介绍给自己做老婆的,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自己并没有强迫对方,所以,不能算是强奸。
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明知被害人刘某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为保护相关妇女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发布有关司法解释,对于明知是患精神病而无性表示能力的妇女,或者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人无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也不论对方是否表示同意,均应以强奸论。本案中,杨某与刘某发生性关系,尽管杨某没有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但刘某是精神分裂症患者,性辨认能力丧失,无性自卫能力,杨某明知刘某是精神分裂症患者依然与其发生性关系,故构成了强奸罪。
作者:曹彦、许日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