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人干活发生意外 赔了钱还要被行政处罚?

26.04.2016  11:30

东莞市中院昨审理两宗涉及安监部门行政处罚案,是安全生产事故还是普通民事意外,双方就此激辩

东莞时间网讯   昨日下午,东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两宗行政相对人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案件,到底是安全生产事故还是普通民事意外,双方在庭上展开辩论。东莞市安监局副局长康仁非出庭上诉,全市安监部门执法人员约100人旁听。

两宗处罚案引发行政诉讼

去年4月25日,胡某成开的便利店要安装空调却没插座,与唐某辉、陈某月谈好了150元的安装费,但当陈某月爬上铝梯检查天花板线路时,不慎触电,从梯上坠下导致死亡,死亡原因为“电击伤”。事后,胡某成向陈某月家属赔偿24万余元。

去年3月14日,东莞某袋业有限公司发现观赏鱼缸无法通电,次日联系厂外人员黄某强前来维修,双方口头协议200元包干。在修理过程中,黄某强从人工梯上意外坠落导致死亡。事后,该公司向黄某强家属一次性赔偿35万元。

东莞市安监局认为,以上两起事故均是因劳动防护措施不足导致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故对胡某成和东莞某袋业有限公司均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胡某成、东莞某袋业有限公司不服,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均维持了安监局的行政处罚。胡某成、东莞某袋业有限公司仍不服,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承包关系中,发包者将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进行经营管理,并由承包者自行承担经营风险或获取收益。而上述两案的上述行为无法体现出其将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陈某月或黄某强,并由陈某月或黄某强进行经营管理,自行承担经营风险或获取收益的性质,故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发包或者出租的情形。两案均判决撤销市安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莞市安监局不服一审判决,两案上诉至市中级法院。

双方庭上展开激辩

昨日的庭审中,东莞市安监局称,如果案件是安全生产事故,相关责任人理应得到追责,受到行政处罚;反之,如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相关责任人没有被追责,违法事实会得到放纵。会导致上诉人无法就同一事实例行做出其他的行政决定,无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在以后的安全生产执法中,会面临司法监督缺位的问题。

胡某成认为,其通过某装饰材料店聘请电工安装电源插座,并询问陈某月是否有电工证,已尽到公民的合理谨慎义务,死者陈某月打工期间曾长期担任电工职务,具备相关电工技术知识。再者,我国安全生产法所针对的对象是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生产企业,而胡某成系个体户,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生产企业,故认为市安监局适用法律不当。

对此,安监局回应称,根据《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第二条规定,“《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因此,像胡某成这样的个体工商户同样能构成安全生产的主体。

东莞某袋业有限公司认为,涉案的当事人黄某强死亡,案件基本事实证明属意外,而不是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且认为市安监局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安监局则认为,该袋业公司对前台鱼缸的线路检查,是为该公司安全生产经营服务的,同样适用相关法律。

庭审中,各方对案件基本事实无异议,主要围绕适用法律是否不当这个焦点进行辩论。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