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生车祸 东莞一滴滴车主状告保险索赔
东莞时间网讯 在东莞一家企业上班的肖先生去年底在载运一位乘客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理赔问题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认为肖先生事发时在从事滴滴网约运输服务,故保险公司无须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6月21日上午,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本案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保险拒赔被告上法庭
肖先生说,2016年11月24日他驾驶私家车辆在回厂途中,在经过虎门镇陈村连马路34号路口时,为避让其他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车子严重受损,车上同事受轻伤,手机屏幕损坏,厂方围墙及保安室严重受损。他立即报案。虎门交警大队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先后到场查勘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肖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车已购买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保险公司一直没有给他赔偿一切损失。
2017年2月,肖先生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该保险公司,要求该公司赔偿其损失79398元。
车主是否提供网约车服务成庭审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则提出质疑称,肖先生为滴滴出行司机,案涉车辆注册为滴滴网约车,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提供网约车服务并收取运费。肖先生故意隐瞒了提供网约车服务的事实。
保险公司认为,案涉车辆投保的是非营业性质车险,而事故发生时该车是在从事营运行为。因为车辆从事网约服务导致出行路线不固定,出行频率提高,在途时间加长,车辆的使用范围及行驶区域扩大,势必显著增加车辆的危险程度,事故概率也会显著提高。肖先生改变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没有向保险公司履行通知义务,而且营运中发生的保险事故不属于非运营商业险的保险范围,故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商业险部分的保险金责任。
面对保险公司的质问,肖先生确认是有开通滴滴平台,但否认保险公司所指的营运行为,称事发当天并没有使用滴滴平台。
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对事发时肖先生是否在提供滴滴网约车服务进行调查取证。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的回函显示,事发时肖先生系从事网约车服务。
此外,肖先生还提出,他是在网上购买的保险,买保险时保险业务员并无告知注意事项,他也没有在保险合同上签名。保险公司则称,即使肖先生没有签署相关文件,其缴费行为应当视为对相关合同内容的追认。
庭审辩论终结后,法院未当庭宣判,给予双方十天时间进行庭外调解。
■说法
滴滴打车出事故,谁来担责谁来赔?
使用滴滴软件打车,如果出现交通事故,谁来担责,谁来赔偿,相信大家都比较关心这个问题。就此,记者采访了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波,为我们答疑解惑。
邓波说,目前滴滴打车的经营模式主要分为四种(滴滴出租车、滴滴快车、滴滴顺风车、滴滴专车),根据滴滴经营模式的不同,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也应该特殊情况区别对待。
那么,滴滴打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是否进行赔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私家车使用滴滴打车变更车辆用途的,且没有尽到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没有向保险公司补缴相应保险费用的,保险公司是可以拒绝赔付的。因此建议,滴滴车主提前到保险公司变更车辆用途。否则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建议广大出行人员,使用正规出租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