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象局关于取消防雷产品使用备案核准等三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24.04.2015  11:27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粤府〔2015〕23号),取消防雷产品使用备案核准、外地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备案核准、为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备案核准三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即日起,我局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