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2014年最受媒体关注十大知识产权刑事案例出炉
■2014年8月5日,东莞警方捣毁一间制假售假窝点,现场查获近5万罐假冒红牛、加多宝、王老吉等饮料(资料图 郑家雄 摄)
东莞时间网讯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召集多家新闻媒体与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法官共同对“东莞市2014年最受媒体关注十大知识产权刑事案例”进行评选。经过深入广泛地讨论,结合各案例在此前的社会反响以及案件处理的司法效果等,最终评选出“男子网购壮阳药流动售卖获刑”、 “工厂制造假‘加多宝’老板获刑五年”等十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
跨国犯罪团伙
生产假烟案值达两千万
2013年1月10日,市公安局联合市烟草专卖局,对某厂宿舍后果园内的简易制假工厂和某工人住宿点及运输假烟的车辆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一台卷烟机及一台接装机,无品牌散装烟支193.5万支、烟丝1950公斤、水松纸85公斤,总值一百多万元,现场抓获21人。2013年1月23日,市公安局联合市烟草专卖局对虎门镇居岐村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无品牌散装烟支130.5万支、过滤嘴棒56万支,总值60多万元。
上述假烟工厂于2012年10月由杨某亮(另案处理)设立,杨某亮聘请吴某良等人,分工合作,从广州运输假烟原材料至上述假烟工厂生产,并将生产的假烟运往广州交付他人。另聘请其余17名员工负责企业的运输、生产、财务、翻译等。经对现场扣押的假烟出货单据审计,上述假烟工厂已生产并出货假冒“中华”、“五叶神”等品牌卷烟及无品牌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2000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吴某良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其余20人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有期徒刑7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推荐理由]吴某良等21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系法院受理的第一宗涉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合议庭在审理该案件中积累了一定的审判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经验。本案被告人涉嫌组成跨国犯罪团伙,且涉及被告人多,查获赃物数量大,犯罪金额大。各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各有分工且作用不相同。合议庭根据各个被告人的不同犯罪情节,通过分析论证,对被告人的量刑作出了区分性认定,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平、正义。
案例二
男子网购假壮阳药流动售卖
从去年2月8日开始,严某海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网络购买一批壮阳药,摆放在某贸易行零售,另外将部分壮阳药放在其面包车用于上门推销给其他客户。
2014年9月3日,民警在某贸易行内抓获严某海,查获“万艾可” “伟哥”、“藏秘虫草王”、“新二十八味帝皇丸”、“印度伟哥”、“极品伟哥”以及“万爱哥”、“中华牛鞭”、“双效硬得快”等产品。经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万艾可”产品按假药论处,“印度伟哥”、“伟哥”、“藏秘虫草王”、“新二十八味帝皇丸”、“极品伟哥”产品应按假药论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海违反药品管理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以严某海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推荐理由]本案为广东省公安机关“6+1”打击整治行动中涉食药假专项行动的典型案例,该案例也是市公安机关“6+1”打击整治行动成果展的案例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中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作出了修正,修正后的生产、销售假药罪为行为犯罪,无论数量多少,只要有生产或销售假药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均应认定为犯罪。
案例三
快递公司老板运存假烟获刑两年半
被告人熊某春原系银杰快递老板,从2014年3月开始,熊某春受人委托,帮他人运输、存储并重新包装香烟进行牟利。其间,熊先安排陈某基开车接运香烟至银杰快递仓库存储,再安排胡某子、曾某伟、胡某军等人重新包装,然后再由陈某基等人运至货主指定地点。
7月30日11时30分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前往银杰快递,当场抓获上述五人,并缴获555牌香烟9.98万支、MARLBORO牌香烟(红色)16万支、MARLBORO牌香烟(白色)24万支、MARLBORO牌香烟(黑色)10万支、KENT牌香烟25万支、NTLD SEVEN牌香烟8万支,货值合计537424.4元。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熊某春不仅自己犯罪,还将其四名员工卷入犯罪,给社会造成了额外的负担,且被告人熊某春相对普通员工,是主要的获利者,应对本案承担主要的责任;各被告人作为快递业的从业人员,实施类似犯罪特别隐蔽、特别易于得逞,也特别易受诱惑,必须给予惩处警示,以抑制类似的犯罪动机。
法院一审判决,熊某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其余四人犯非法经营罪分获7至9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熊某春不服提出上诉,其他四被告人认罪服法,没有提出上诉,本案现在二审中。
[推荐理由]本案一是以快递业从事相关违法犯罪的形式较为特殊,快递业有从事特定犯罪的便利条件;二是该判决对主从犯的划分有一定指导意义;此外,对量刑方面的考虑,论述更为细致,尤其是提出“抑制犯罪动机”对量刑的意义,对本辖区内的量刑有指导意义。
案例四
工厂制造假“加多宝”老板获刑五年
从2012年9月份起,郑某毅在塘厦镇沙湖社区和生路19号铁皮房无名加工厂内加工制造假冒的红色罐装“加多宝”凉茶。郑某毅招揽了被告人符某松等几名员工,由符某松负责开车送货及采购部分原材料。从2012年9月份至2013年6月份,该厂共生产销售了约38000箱(每箱24罐)假冒红色罐装“加多宝”凉茶,每箱售价42元,共价值人民币1596000元。
2013年7月4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塘厦分局对该厂进行查处,当场抓获符某松,并缴获印有“加多宝”字样的红色罐装凉茶成品813箱(价值人民币34146元)、印有“加多宝”字样的空罐17280个、印有“加多宝”字样的面盖10000个、印有“加多宝”字样的包装纸箱4300个。7月30日,民警在广州将郑某毅抓获,并缴获记账本等作案工具。
法院判定郑某毅和符某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一年。
[推荐理由]本案涉及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数量的认定,法院坚持“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在对数量认定存在疑点时,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较少的数量,同时,对于假冒注册商标是既遂还是未遂也作出认定,具有一定典型性。
其余六宗典型案例
(2013)东中法知刑终字第4号罗某成假冒注册商标案(假冒美国知名商标汤丽柏琦(TORY BURCH))
(2014)东一法知刑初字第15号刘某明假冒注册商标案(假冒“crocs”鞋商标)
(2014)东一法知刑初字第18号李某华、张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假冒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手袋)
(2014)东二法知刑初字第11号肖某川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生产、销售假冒三星手机套)
(2014)东二法知刑初字第12号何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假冒JUICY COUTURE等商标)
(2014)东二法知刑初字第3号世某超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假冒“安踏”、“阿迪达斯”等运动品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