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官员受贿获刑未被及时收监 当晚讯问室自缢身亡
[ 摘要 ]宣判结束后,未能按规定及时将徐送入监室收押,致使其一直滞留在看守所五号讯问室。当夜,其在讯问室内的栅栏上自缢身亡。
3月27日,人民网安徽频道从安徽省检察院了解到,3月24日上午8时15分,宿州市看守所在押人员徐某某被发现缢死在五号讯问室。事件发生后,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了专案组,介入该案的调查。
经初步调查,徐某某原系萧县煤炭管理局副局长。经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19日,决定以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徐某某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于2014年12月19日依法起诉至埇桥区人民法院。埇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某非法收受、索取他人人民币共计200万元,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
2015年3月23日下午16时40分左右,法院有关人员在宿州市看守所五号讯问室对徐某某进行宣判。宣判结束后,未能按规定及时将徐送入监室收押,致使其一直滞留在看守所五号讯问室。当夜,其在讯问室内的栅栏上自缢身亡。
目前,检察机关正在调查。安徽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调查中如发现有关司法人员和看守所的管理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将依法严肃立案查处,有关查处情况亦将及时公布。(常国水 韩震震)
事实
以死免责成被查官员自杀主因
相当数量的自杀官员在自杀之前,仕途上已经显示出破败的迹象,要么是被免职,要么是接到组织调查的信息,甚至有的是闻听了自己要被调查的传言。
吉首师范大学研究刑法学的彭清燕认为,被调查官员自杀,存在着“捞一把就死”、“死了我一个,幸福一群人”以及“中断调查线索,保护更多利益既得者”的目的。她担心:“如果自杀官员免责了,那就会造成这样一种理念:你可以先实施职务犯罪,只要自杀就既往不咎了。”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说,涉贪官员自杀的首要原因还是心理压力大,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感到罪孽深重,对即将面临的审判和制裁感到恐惧。但“人逃了或者死了,案子就不破了,这是不可能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腾讯新闻综合华商晨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