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变性人婚姻修法遭否决:不该逼他们做完手术才结婚

24.10.2014  10:38

  南都讯 记者康殷 去年轰动香港的变性人W争取结婚权案,香港终审法院最终裁定通过变性手术成为女儿身的W获承认为女性,可与男友结婚。终审法院同时宣布暂缓执行裁决一年,让港府修订现行法例。前日立法会以大比数否决二读《婚姻修订条例草案》,部分议员不满政府对“变性人”的定义,要求跨性别人士完成整项性别重置手术才享婚姻权利,是逼他们接受高风险和有可能致命的手术,犹如酷刑,违反人权。       

  立法会争议:完成变性手术才能结婚不人道

  香港终审法院去年裁定变性人享有婚姻权利,并给予1年宽限予港府修订现行法例,并建议效法英国成立专家组审核变性申请。判辞同时列明,1年后如果未能完成法例修订,终院将据现行法例处理变性人婚姻事宜。判词强调,“届时修例与否,不影响W应得的结果”。

  今年3月,港府正式向立法会提交《2014年婚姻(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进行审议。草案订明了整项性别重置手术涉及的外科程序,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后,在身份证上反映重置的性别,后可用新性别登记结婚。

  前日,复会后的立法会二读审议《条例草案》,但结果却被立法会以40票反对,11票赞成,5票弃权,大比例否决。

  会上,身为《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主席的民建联议员叶国谦表示反对。叶国谦指出,在传统中国人社会中,并不认同将婚姻制度作无限演绎和伸延,这样做会扭曲和冲击社会制度和家庭价值的认知。

  而另一派反对《条例草案》的议员则认为,条例草案要求跨性别人士须完成整项性别重置手术,才能以新性别享有婚姻权利,迫使跨性别人士接受高风险和有机会致命的手术,犹如酷刑,违反人权。另有议员则要求港府制订全面的性别承认政策,而非在现行法例上小修小补。

   港府立场:立法被否不影响变性人结婚

  出席会议的香港保安局局长黎栋国指出,终审法院已清晰表明W案与同性婚姻无关,W小姐的情况属于“易性症”,与同性恋不同。

  而W小姐是一名已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的变性人士,政府绝无在终审法院判决之上另加任何条件。港府发言人强调,政府就性别承认的有关工作不会就此结束,《条例草案》被否决不影响完成整项变性手术的人士所享有的结婚权利。

  港府发言人对于《条例草案》被否决,感到失望及遗憾,但理解议员不同方面的考虑,尊重立法会的决定。

  发言人重申,特区政府提出《条例草案》,旨在按照终审法院2013年7月就W诉婚姻登记官所作出的命令,尽早将W案的判决以成文法纳入法例,使已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的变性人士的结婚权利,可获得清晰的法律条文保障,让有关人士能以手术后的重置性别结婚。

  发言人强调,政府采用“双轨并行”的方式跟进终审法院就W案的判决,一方面提出《条例草案》,将法院命令不加不减、不折不扣地以成文法纳入法例;另一方面成立由律政司司长出任主席的“性别承认跨部门工作小组”,详细研究性别承认涉及的问题。

  发言人表示,随着终审法院就W案的判决今年7月17日开始生效,婚姻登记官已从当天起,按照终审法院的命令执行《婚姻条例》。W小姐及与她同一处境、即已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的变性人士,可以其经手术后重置的性别,与另一名异性结婚。《条例草案》被否决不会影响这些人士根据判决所享有的结婚权利。

  案件回顾

  法庭裁决:

  变性人可享结婚权

  法例修改源自香港变性人W与港府间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隐名为W的变性人,原是男儿身,出生于香港,20多岁在香港公立医院接受了由男变女的变性手术,随后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都修改了性别,但出生证明上的性别无法更改。

  随后W与男友注册结婚时,因为两人的出生证明都是男性,基于香港不承认同性婚姻的理由,香港婚姻登记官拒绝了两人的登记申请,W与港府打起了官司。

  2010年10月,香港高级法院原诉庭判决了此案,W败诉。香港的《婚姻条例》列明婚姻是一男一女结合,男女的定义是出世时的性别,并不包括变性手术后的性别,申请人如果与男性结婚,仍然被视为同性婚姻。

  W随后在高等法院上诉庭再败诉,随后上诉至终审法院,去年4月开庭。香港终院经过1个月审理,以4﹕1裁定W胜诉,还W结婚权。判决裁定,W接受完整变性手术,日常生活获视为女性;如果因她天生为男,“迫使”她只能与女性结婚,等同阻止她结婚,此举有违基本婚姻权利,裁定《婚姻条例》“”的定义须包含接受手术变性,且由适当医疗组织证明已改变性别的变性女人。裁决结果让W获承认为女性,可与男友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