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物管收费 程序保持不变

30.09.2014  11:29

  ■申请调整物业收费标准的程序保持不变。(图为中信新天地物业本报资料图 郑志波 摄)

   东莞时间网讯 20%以上业主联名即可申请变更收费标准的梦想落空。昨日发布的《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显示,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的这一规定,由于不具备操作性而被取消。这也意味着,申请调整收费标准的程序保持不变。

  取消20%业主联名即可申请调整收费标准

  今年8月份,市发改局就对物业收费管理政策进行了修订,并征集社会意见。当时,征求意见稿中,有一大变化是“物业服务双方如需变更或重新调整约定合同中规定的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20%以上业主联名可向当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对此,不少小区业主都认为这大大方便了小区业主维权,不用走太多程序,就可以提出调价的申请。然而新规出来后,已没有这方面的内容规定。按照新规,需要调整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双方应严格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物业服务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变更或调整的,应按照《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关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重新约定后执行。这也意味着,新规对于变更物业收费标准的规定,其程序和原来基本保持一致。对于需突破政府指导价调整收费标准的,须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后进行。

  向居委会申请不具备操作性

  市发改局相关科室负责人解释,经前期广泛征求意见,最终认为小区物业管理费调价向居委会申请,不具备操作性。“首先,没有哪项条例明确规定居委会要承担这项工作。其次,居委会没有承担这项工作的义务。”这位负责人说。

  “而且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质上是履行和变更合同条款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说,那么物业服务双方有权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实行确认或审批缺乏法律依据。

  答疑

  小区业主如何主动维权?

  “是不是可以说,删除了两成业主联名即可申请调价的意见,小区业主又将陷入维权难的境地?”南城石竹新花园的阿秋很疑惑。

  这位负责人说,首先可以看物业服务合同中是否有对收费变更的约定,如果注明了服务期内因为服务水平与收费不符,可以调价,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小区,都是没有成立小区业委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小区的部分业主若是不满意物业服务收费,并不局限于达到两成,可以向物业提出来,和物业共同商量讨论如何处理。最后召开业主大会,经“双过半”业主同意后,才能按照新的标准收费。”这位负责人说。

  如果万一服务合同中没有提及变更收费的条款,但是又没有提供约定的服务,那么就是合同违约,小区业主可以采取法律途径维权。

   居委会介入小区物业不现实

  对于删除“20%以上业主联名可向当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调价的这一变化,有小区业主很失望,也有小区业主表示理解。

  家在南城中信新天地的刘姨认为,“居委会不应该置身事外,小区物业服务双方虽有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居委会应该主动积极地担负起指导和监督,如果物业服务双方出现矛盾时,也应该担负起和事佬的角色。

  “居委会介入小区调整物业费是不现实的,毕竟他们对每个小区的实际情况没有小区内业主和物业那么了解。”而在东城翠峰花园的张峰表示理解。

  关注

  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待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8月中旬,市发改局曾对我市物业费政府指导价的调整征求意见,多层有电梯的小区标准拟从2.4元/平方米涨至2.75元/平方米。

  市发改局就说,关于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以及“菜单式”物业收费参考标准等问题,目前已在之前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拟定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待市政府审定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