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宣讲会

29.04.2016  17:12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3月31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条例的全面宣传贯彻,让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制度设计,4月28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条例宣讲会。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徐少华,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继兴出席会议并讲话。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陈敏主持宣讲会。

徐少华指出,条例的修订实施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社保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履行"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庄严承诺的重要保证,是将基金监督纳入法治化轨道、提升监督工作实效的客观要求,意义重大而深远。全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必须深刻领会《条例》的立法精神,准确把握社保基金收支、管理、服务、投资运营等全过程的监督内容,切实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健全监督预防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水平。

徐少华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特别是人社、财政、地税等部门要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当前重要任务, 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制订配套制度,广泛开展宣传培训活动,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社保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确保条例落实到位。

陈继兴在讲话中指出,修订条例是完善我省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力举措,也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的具体体现。条例紧扣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要求,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进一步规范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行为,强化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对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了全面回应。他强调,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尽快完善配套措施,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增强监督工作实效。

省人大有关委员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保监局,省总工会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以及与条例实施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等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各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设立了分会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