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铁延误8分钟,可开具延误证明

01.09.2015  13:13
今日起,《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今后,地铁列车延误8分钟以上,乘客可以要求运营单位出具延误证明。记者从市轨道办获悉,《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运营单位实际服务水平未达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的,主管部门将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而乘客伪造优惠乘车证件,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将被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运营单位应进行年度服务承诺

  市轨道办的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应对地铁一期工程开通,深圳于2004年出台了《暂行办法》。目前5条地铁线路的运营里程达178公里,日均客流量已经上升至250万人次以上。同时,三期工程170公里的线路正在组织建设中。《暂行办法》已无法满足现时及未来轨道交通发展的需要。

  2014年7月,市轨道办召开立法听证会,启动《暂行办法》修订工作。修订后的《办法》已不仅仅拘泥于地铁的运营管理,新《办法》中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单轨、磁悬浮轨道等自成封闭体系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而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城市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等)、车辆以及供电、通信、通风、环控、消防、售检票等机电系统设备、设施。

  值得关注的是,今后,运营单位应当作出年度服务承诺,不断提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水平,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主管部门对运营单位未履行服务承诺的,纳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系统。

   延误8分钟,乘客可要求开具证明

  由于乘地铁是绿色出行,又不会交通拥堵,成为很多市民出行的首选,而列车延误也导致一些上班族失去“全勤奖”让其有苦难言。

  新《办法》规定,列车因故延误8分钟以上或者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告知乘客延误或者调整的情况;列车因故延误或者可预见延误15分钟以上的,还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列车因故延误8分钟以上,乘客可以要求运营单位出具书面列车延误信息。”市轨道办的相关负责人介绍。

   乘客携带20~30公斤的物品应购买行李票

  根据《办法》,乘客携带重量大于20公斤且不超过30公斤的物品,或者长宽高之和大于1.4米且不超过1.6米的物品乘车的,应当购买与该乘客车资等额的行李车票。携带重量超过30公斤或者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的物品禁止进站乘车。

  运营单位可以查验乘客的车票。无票、持无效车票、持伪造、变造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由运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按照应补票款的10倍加收票款。

  伪造、变造优惠乘车证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运营单位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无票、持无效车票、持伪造、变造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乘客,被运营单位查实一年内有3次以上此类行为的,运营单位可以将其逃票行为函告公共征信机构,录入其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宠物不得乘地铁

  根据《办法》,除盲人乘车时携带的导盲犬及执行任务的军警犬外的其他活体动物不得进站乘车。这就意味着,乘客不能携带宠物进站乘坐地铁。

  同时,乘客不得携带进站乘车的物品还包括爆炸性、易燃易爆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除执行公务外的枪械弹药、管制刀具及各类攻击性武器;充气气球、自行车(已折叠且符合行李规范的折叠自行车除外)、尖锐物品等有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应急逃生的物品。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在车站付费区及列车内,除婴儿外,其他乘客不得饮食。

   运营单位严重损害公众利益将被罚款10万元

  运营单位实际服务水平未达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的;擅自暂停运营或者非因不可抗力造成列车大面积长时间延误,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的;未按照规定启动专项应急预案,或者处置应急事件不当,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收回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