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政协广东省委员会第十一届第三次会议第20150197号提案答复摘要

05.06.2015  20:49

      医疗责任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医疗卫生风险的重要手段,提案提出的“建立广东省医务人员医疗执业责任保险机制”是解决转型时期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探索和尝试。我省是较早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省份之一,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引导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近年来,我委和广东保监局大力支持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由于医疗责任保险强制性不足,部分医疗机构的保险意识不到位,导致还有部分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没有相关的保险保障。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因此,在当前尚未具备强制立法保障条件的情况下,我们将继续积极引导医疗机构或者医生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关于提案中提到的医疗责任保险最高赔付限额和赔付比例的问题,投保方可以和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进行充分协商,广东保监局和我委将积极引导保险公司设计符合投保人需求的相关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