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4〕号,梅州宁江水泥有限公司)

17.06.2014  18:07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粤环违改字〔2014〕16号

 

梅州宁江水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42600006091

组织机构代码:77188220-8

法定代表人:钟天新

详细地址:梅州市平远县大柘镇田兴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4年3月12日,我厅会同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平远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日产4000吨熟料旋窑水泥生产线技改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发现,我厅已于2013年2月1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3〕3号),责令该项目立即停止生产,并于2月5日送达,根据2月6日《平远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督管理现场检查笔录》该项目已停止生产。本次现场调查发现,平远县环境保护局2013年的3月15日、10月16日、11月14日、12月11日的现场检查笔录显示该项目仍在生产,现场检查该项目正在生产,该项目未严格落实粤环违改字〔2013〕3号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4年3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梅州宁江水泥有限公司日产4000吨熟料旋窑水泥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2007〕31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梅州市宁江水泥有限公司日产4000吨熟料旋窑水泥生产线技改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函》(粤环审〔2011〕103号)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

责令梅州宁江水泥有限公司日产4000吨熟料旋窑水泥生产线技改项目立即停止生产。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环境保护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6月11日

 

  抄送: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平远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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