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位数电话号码“露马脚” 伪造转让收据被罚5万

23.12.2015  11:28

东莞时间网讯     因为民间借贷纠纷,打官司的袁某轩拿出一张“写于2000年”的宅基地转让收据,欲证明涉案房产早已交易。但收据上的8位数电话号码却让其谎言“露出马脚”,原来东莞市2005年才将号码升为8位。因为袁某轩提供虚假证据,企图误导法院审理案件,被法院处以5万元罚款……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几起当事人涉虚假诉讼等行为被处罚的案例。

案例一:串通他人伪造转让收据

袁某轩与陈某池、孔某珍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中,袁某轩在案件二审期间提交一份土地转让收据。

土地转让收据记载,袁某轩于2000年将下朗草塘一区7号宅基地转让给袁某棋(案外人),转让款为23万元,袁某轩与袁某棋在收据中签名并按指模,落款日期为2000年6月15日。

袁某轩本人在二审法庭调查中,向法官明确陈述该收据写于2000年。

法官注意到,该收据记载于茶山镇下朗村村民委员会的便签纸上,上面显示的下朗村村民委员会的电话号码为8位数。孔某珍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根据市政府[2005]128号文件,东莞所有本地固定电话自2005年12月10日零时起号码才升级为8位。

法院认为,按袁某轩陈述,土地转让收据签于2000年6月15日,但便签纸显示的电话号码足以证明该份证据的形成时间在2005年以后,据此,法院认定袁某轩提供虚假证据并作虚假陈述。袁某轩在诉讼过程中同时将虚假证据用于法院诉讼案件中欲以证明其诉讼主张,其行为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法院决定对袁某轩罚款5万元。

案例二:注销户口故意作虚假陈述

上诉人彭某铭(彭某名)与被上诉人王某燕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彭某铭(彭某名)以案涉身份证名为彭某名、与彭某铭不是同一人,彭某铭没有与王某燕结婚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王某燕的起诉。

经法院发函汕尾市陆河县公安局调查,陆河县公安局复函称,2014年4月14日彭某铭(彭某名)拥有双重户口,原审判决之后,彭某铭于2014年6月13日向陆河县公安局水唇派出所申请注销名为彭某名的户口,陆河县公安局水唇派出所于2014年7月7日将名为彭某名的户口注销。2014年8月25日,彭某铭向陆河县河田派出所申请出具无双重户口的证明。彭某铭向法院提交该证明,请求法院支持其上诉请求。彭某铭在原审中亦确认其具有双重户口,案涉身份证名为彭某铭、彭某名属同一人。

法院认为,彭某铭明在原审判决之后,注销名为彭某名的户口,向法院陈述案涉身份证名为彭某名与彭某铭不是同一人,其在诉讼过程中作虚假陈述的行为,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彭某铭罚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