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否认撞人却拒传唤 法院推定撞人事实成立

27.08.2014  09:45

   东莞时间网讯 2012年12月25日,叶阿姨在下班回家路上被一辆轿车撞倒受伤,因现场无视频监控,无目击证人,鉴定车辆无明显碰撞刮痕,交警认定无法查清事故成因。后因交警协调不成,叶阿姨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要求索赔。司机却否认曾撞过叶阿姨。法院传唤司机到庭,司机却拒绝到庭接受调查。法院推定撞人事实成立,判令车方全责,车方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给叶阿姨。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事故无人见证,司机否认撞人

  2012年12月25日凌晨2时左右,叶阿姨下班回家经过大朗镇富雅酒店时,被一辆轿车碰倒在地。轿车停了约1分钟后开走了。她当时看清楚了车牌号码,但因识字不多,不知应马上打120和110,加上身上也没带手机,遂忍痛回家休息。

  26日,叶阿姨到医院治疗,随后打电话向交警部门报警。交警部门进行现场勘查,没发现碰撞散落物及碎片。经调取该路段当晚监控录像,该时间段确有该车牌号轿车经过,但案发地点无相关录像。

  据查,该车司机谢某峰及同车人均称肇事时间通过该路段,但未察觉与行人碰撞。因现场无目击证人,无治安视频监控,车辆无明显碰撞刮痕,交警部门认定无法查清事故成因。

  叶阿姨用去医疗费1万多元。医院诊断为左侧三根肋骨骨折。住院期间,司机谢某峰付了1000元、车主张某付了5000元医疗费。交警协调时,司机谢某峰愿给13000元了结,但叶阿姨不同意调解。

  2013年4月,叶阿姨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司机谢某峰、车主张某及其保险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其在事故中无责任,三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等多项损失共2.5万多元。

   不听传唤,法院推定撞人事实成立

  庭审中,谢某峰、张某共同委托了律师出庭,辩称并无撞人,不同意赔偿。保险公司亦称,交警部门未证实涉案车辆是造成叶阿姨受伤的主要原因,不应赔偿。

  为查明事实,法院书面传唤司机谢某峰本人及车上乘客谢某到庭接受询问,并告知其利害关系。但谢某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从未主动与法院联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叶阿姨主张的事发时间、路段,谢某确驾驶该车牌号轿车经过。车身虽无明显碰撞刮痕,但其勘验是在次日,且据叶阿姨对事故经过的陈述及其伤情,无需很大撞击力造成,车身与人碰撞后无刮痕损坏也属合理。

  叶阿姨作为没受过很高教育的人,次日疼痛加剧才去医院并报警的行为合乎常理。交警部门虽未查到事故成因,但考虑事发时间、路段、伤者受教育程度、谢某峰曾付医疗费却否认撞人并拒不到庭接受调查的行为,法院认为,可推定伤者的伤情是谢某峰驾车造成,依据相关规定,应由谢某峰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叶阿姨诉请的损失依法认定为1.2万多元,并确定属保险理赔范围,法院判令应由保险公司赔付。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