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举行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协议签署仪式

19.07.2017  00:05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7月14日上午,省司法厅在厅十六楼会议室举行了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协议签署仪式。厅党委书记、厅长曾祥陆,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梁震、余继军,广州市司法局局长廖荣辉,深圳市司法局局长蒋溪林出席仪式。广州、深圳市司法局分管局领导,以及省司法厅和广州、深圳市司法局的办公、科信、法规、鉴定、律管等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参加仪式。仪式由梁震同志主持。

仪式上,曾祥陆厅长代表省司法厅,廖荣辉局长代表广州市司法局,蒋溪林局长代表深圳市司法局签署了协议。曾祥陆厅长对广州、深圳市司法局承接省府令第241号列出的15项行政职权委托事项提出了总的要求,强调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积极服从、支持并按省里要求做好职权调整工作,共同及时研究解决在委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梁震、余继军副厅长就委托事项的交接程序、向省编办备案交接工作情况、印章使用管理、委托事项实施过程中的监管等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廖荣辉局长、蒋溪林局长分别汇报了广州、深圳市司法局承接工作准备情况,表示将严格按照省府和省厅的要求承接好委托事项。省司法厅相关处室与广州、深圳市司法局对应处室在签约仪式现场,进行了委托事项有关的印章以及表证单书等的移交工作。

省司法厅本次委托广州、深圳市司法局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有9项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许可,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许可,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6项其他事项,包括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补证、换证,审查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公司律师执业审核,律师执业证书补证、换证,撤销准予律师执业许可决定,撤销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决定。另外,省司法厅还将3项司法鉴定类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行政处罚)下放广州、深圳市司法局实施。省司法厅将于7月17日向社会发出公告,7月18日起,由广州、深圳市司法局实施本次由省司法厅下放或委托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省司法厅已经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下放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由广州、深圳市司法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由广州、深圳市司法局在委托范围内,以广东省司法厅的名义实施,广东省司法厅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厅政策法规处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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