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去行政化迈出关键一步
在中央此次发起的新一轮司法改革中,去行政化成为改革最重要的目标之一,“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等理念成为改革共识。今年3月份,广州中院出台相关文件,正式在两级法院全面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与之相对应的是,广州法院的院长、庭长审批案件的权限则被大幅缩减,原则上他们不再审批合议庭法官办理的案件结果。近日,广州中院负责人向媒体首次正式披露了广州法院案件审批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情况。
2014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通报《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聚焦了8个方面的45项核心内容,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要求人民法院按照司法规律改革案件的审批制度,克服法院内部的“行政化”模式,最终实现案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决者负责”的审判管理机制。长期以来,人民法院普遍实行庭长、院长对案件处理的审批制度,审判组织特别是独任庭、合议庭对案件有了裁判意见后,须报庭长、院长层层审核签发。多年的审判实践表明,这一制度的实施曾经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站在整个法治发展高度看,这已然成为法治建设的绊脚石,因此改革势在必行。广州中院作为司法改革试点单位,迈开了司法去行政化的关键一步:院长不再审批案件,将审判权真正交给合议庭和承办法官,为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打牢基础。
对内去行政化,回归司法规律;对外去地方化,减少外部干预。这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主要思路。与以往几次司法改革不同的是,此次除了在现有法院的内部做调整,还通过设立新的法院机构,撬动司法自身和更大制度结构下的利益格局。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改革决议出台前后成立的横琴和前海两家法院,便是法院去行政化的样本。两家“特区”法院的去行政化改革颇为彻底,撤销了审判庭,取消了案件审批制,每名法官还配备了3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这意味着各专职法官具有很大的自主权,而院长和副院长都是专职法官,都亲自审案,对于非他们主审或参审的案件,他们则不能干涉。两家样本法院的成功突破,说明法院去行政化的改革并非没有破解之道。但现实来说,全国范围内的改革并非坦途。
在现有法院的改革中,由于法官已经习惯了长期以来的审批制,也习惯了审判之后仍有上级领导予以把关、责任分担。对于整支法官队伍而言,独立行使审判权既是美好蓝图,也是现实难题。所以,法官的审判责任更重了,也意味着需要更专业的法官队伍来承担起这一重担。作为改革试点,为了解决法官不办无把握的案子,广州中院规定,合议庭把握不准的案件可以提交庭长、院长审阅,庭长可启动审判长联席会议、专家法官会议,院长也可以视情况提交审判委会员决议。也就说是,院长、庭长还是可以为法官办案提供智力支撑,以解决司法队伍不能在短时间内成长的现状。与此同时,取消了审批制,院长就有更多的精力参与案件审理,尤其是那些新类型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在今年7月初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对院长办案有了明确的要求,即院庭长“经考核符合入额条件的,应当进入法官员额,但必须作为主审法官履行审判责任”。可以看出,挖掘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潜在能力,成为法院去行政化的必然出路。
现有法院改革的阻力必然大于新设法院,但全国范围内现有法院改革才是重头戏。如何在样本示范下,与现行体制、现状相融合,恰是难点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