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纳 法院司法建议调整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

11.09.2015  01:14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纳  法院司法建议调整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

来源:武江区人民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向工伤职工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韶关市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基金支付标准》(韶人社[2012]25号)的规定,以21元/天计算。而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因此,依照韶关市财政局《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韶财行[2014]11号)第十四条“市外出差不分地区,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市内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的规定,法院建议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在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核定时,应依据上述规定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作出相应的调整。

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复函认为武江法院的建议是合理的,但由于自己是业务经办部门,没有调整政策待遇的权限,因此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了该问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韶人社[2015]46号),将韶关市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费标准按市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相应调整为35元/天,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杜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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