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老赖欠款20万元不还 司法拘留面前才还钱

04.08.2018  04:26

  东莞时间网讯  (记者 尹金钟 通讯员 钟紫薇) 欠着近20万元的借款,变卖价值70万元的土地后却一分钱不还,塘厦镇一被执行人本想“瞒天过海”,不料却被市第三法院调查发现其转移土地使用权的线索。最终,在法院强制措施威慑下,该被执行人不得不清偿所有债务,还被法院罚款一万元。

   借款近20万元不还

  2014年起,被执行人罗某养分别向多人借款数万元,因其逾期迟迟未还款,债权人纷纷向法院起诉,待判决生效后又向法院申请执行。去年起,市第三人民法院陆续立案受理了罗某养作为被执行人的四宗案件,执行标的总计近20万元。

  执行过程中,一开始罗某养还主动配合法院执行,与申请人协商还款事宜,并达成初步协议。但真正到了要还款的时候,罗某养不仅不如期履行,还玩起“人间蒸发”。

  此后,执行法官通过各种途径查找罗某养下落及财产线索,在前往国土部门调查后得知,罗某养不久前曾将名下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转移。之后,在社区协助下,执行法官辗转找到被执行人罗某养。

  经过一番盘问,罗某养如实交代自己为了躲避债务,偷偷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块土地使用权变卖,所得70万元,将其中的40万元用于房屋装修,还给两个儿子一人10万,所剩无几,才想拿来还债。

   法院罚款一万元

  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罗某养有财产却拒不主动执行生效判决,性质恶劣,遂对其作出罚款一万元的决定,并责令其当天必须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否则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在强有力的执行威慑下,罗某养不得不连夜筹款,将所欠债务全部还清,并于第二天向法院缴纳了一万元罚款。四宗执行案件得以全部执结。

  / 律师说法 /

  欠债不还最高可判7年

  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喻秋律师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财产被查封、扣押或拍卖,如被查封银行账户、养老金,拍卖房产、车辆,禁止转让知识产权等财产,以及冻结相应的股权、证券等账户;2。被限制高消费,如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3。影响个人信用,如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降低芝麻信用分数;4。从业、任职受限制,如被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5。生活方式受限,如被查封、冻结支付宝账户,网购受限等;6。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司法拘留等措施。

  被执行人明明有能力还钱,却仍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时,可以依据《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老赖的刑事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最高判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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