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要有更宏观视角

18.06.2014  13:02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对7个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根据中央关于重大改革事项先行试点的要求,决定在广东等6个省市先行试点司法体制改革,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目前,广东省围绕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方案已经提交给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按照2012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介绍,之前司法改革已经进行了两轮。自2004年开始,中国启动了第一轮司法改革;2008年,又启动了第二轮司法改革;第三轮司法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的。第三轮司法改革被各方寄予厚望。第一轮和第二轮司法改革都是由最高法院发起的,而只有这一轮司法改革真正是由中央作一个整盘的计划启动。尽管前两轮改革的力度不可谓不大,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主要也仅是理顺司法体制内的一些关系,大的框架、体制并不作大的调整。原因很容易理解,在司法改革中,法院本就应是被改革的对象,那么由自身主导的改革必然有鞭长莫及之处,也具有天然的局限性。与前两轮经验主义的司法改革不同,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深化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特征。尤其从6个试点地区的选择可看出,此次司法改革不再像过去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而是考虑到不同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下司法制度改革的不同,探索一种多样化的司法改革渠道。这种设计无疑是极具现实意义的。

  事实上,司法地方化与司法行政化被公认为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两大弊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改革亮出两把利剑。法律界对此轮司法改革的最主要期待,也仍然集中在这两点上。在一些重大的、关键的、敏感的问题上动真格,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司法改革的成效。如今看来,司法改革的方向是清晰的——突出法官检察官主体地位,法官检察官要区别管理,扩大法官检察官的选任渠道,地方机构人财物省级统管,实现“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等等。这意味着给司法权自主运作的空间,但放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司法的制约。广东佛山探索了旨在强化司法责任制的审判长负责制改革,珠海横琴则实行了员额制改革。尤其是横琴法院全国首创的“取消审判庭建制”、“设立法官会议制度”受到广泛好评。当然横琴是特区中的特区,司法实践亦具有特殊性,它的模式能否被广泛复制值得探讨,但它的改革显然昭示了正确的方向。

  近在眼前的改革激起了司法界的不少涟漪,尽管改革方向是清晰,但具体到某一地区、某一法院检察院、甚至某个法官检察官时,都涉及利益重新调整的问题。当司法改革推进过慢时,很多人抱怨、批判司法地方化,称其为中国当代司法体制的一大病灶。而当步子迈开,提出推进人财物省级统管,要重新调整利益时,很多人又开始恐惧起来。司法改革中每一个体,都应该尽量把目光从眼前的卷宗与工资卡上稍微移开,退后拉开距离,从更宏观的角度来看待这一轮司法改革。而另一方面,在改革中要更注重普通司法人员特别是一线法官检察官的声音,毕竟他们才是司法运行的基石,所有对于司法公正的憧憬都必须依赖他们来付诸实现。或许他们的声音是粗浅的、不全面的,但却不失为一种真实的认知,让他们更多地参与到改革之中,让他们更从容、更无后顾之忧地履行司法职责,显然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

  (原标题:司法改革要有更宏观视角)

南方网编辑:赵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