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制,让司法责任回归司法

22.09.2015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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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这次的“意见”则是由最高法院颁行,面向全国法院通用。它合乎既定的“先试点,再推广”逻辑,同时,也倒逼着非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能及时参与到改革中来。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这并不是完善法官责任制度的起点。早在1998年,最高法院就曾颁布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在此之外,“错案责任追究制”也曾滥觞于各级法院。但值得关注的是,真正启动了错案责任追究制的个案却少之又少。

  推行法官责任制的脚步为何步履维艰?一个众所周知的原因就在于法院内部的行政化。当个案的裁判在内部必须履行“层层报批、级级请示”,责任人也往往因此而模糊了。

  因此,校正司法官员的权责失衡,首要的是找准为何究责不能的深层原因。如果还是以“错案”为由追究审判者的责任就有失公平;如果还是,以违法审判为由追究法官的责任也不具有可操作性。这就是为什么近年来冤狱时有发生,但真正依法追究了司法官法律责任的却少之又少的根本原因。

  对于已然失衡的法官权责来说,当务之急就是在“法官精英化”的基础之上,努力推进法官的“去行政化”。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以司法员额制为切入点,在首批试点省市已经取得了不少成果。而这次的“意见”则是由最高法院颁行,面向全国法院通用。它合乎既定的“先试点,再推广”逻辑,同时,也倒逼着非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能及时参与到改革中来。

  法官“去行政化”是推进司法责任制的前提。“去行政化”,就是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事实上是对法官独立裁判的一种重申和强调。“意见”就加强法官依法履职保障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如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除非确有证据证明法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审判行为外,法官依法履职的行为不得暂停或者终止;对遭受不实举报、错误追责的补偿救济机制;强调对侵犯法官人格尊严、藐视法庭权威、侵害法官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及时依法惩治等。另一个相关信息是,前不久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司法权与优待司法官终于走到了一起。

  严格的司法责任必须与良好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相适应。法官履职得到了保障,法官的裁判权也就得到了解放。“去行政化”后的审判,同样亟须“去行政化”后的责任机制。《意见》明确了违法审判责任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相比起过去更显行政化的“错案责任追究”,无疑更具体,也更科学。让法官责任回归到“司法责任制”,权力和责任本当与法官如影随形。

  □王琳(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