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变身:期待与展望

23.12.2015  11:12

王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

据新华社报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意见》提出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有 “天下第一考”的司法考试初建于14年前。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的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作为法律职业的统一准入制度,确立了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同业化和精英化的目标,抬高了法律行业的门槛。14年来,司法考试制度的有效推行,也在事实上提升了司法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统一。

但这并不表示司法考试已经尽善尽美。实践中,司法考试主要针对的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四大类职业群体,其他法律职业者被排除在司法考试制度之外。如行政执法人员或行政准司法人员并非“司法官”,但这类人员同普通百姓关系紧密,堪称“看得见的政府”。他们在执法部门中从事的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工作也和广大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相联。在法治实践中,违法行政与不当执法的情况时有发生,较之于法官检察官,这一个群体人员更多,更杂,在法律专业素养上也有一定的欠缺。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准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已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

这次司法考试改革,最大的变化就在于:将原司法职业者扩展了到法律职业者。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除原有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之外,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也被要求“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同时,《意见》也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等,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对部分行政执法人员要求更高的准入门槛,无疑将有助于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准,进一步保障公民权益,便民利民。

司法考试另一重大的变革就在于,考试内容的调整。《意见》明确:考试以案例题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

这一变化更准确地定义的法律从业者的职业内容——要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律职业人员,就必须具备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不断提升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书呆子型”的考生,在变身后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中将不受待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