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各级各部门专项资金不得变相用于发福利

10.10.2014  15:16

  我省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思路有了重大转变,今后凡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领域,一律不再安排专项资金。这是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的《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获悉的。

  办法规定,各级要在“十三五”前大幅度压减或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其中对“小、散、乱”、效用不明显、用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要坚决取消;对政府有明确承诺或项目尚未建成、需继续投入的,要控制资金规模,设定过渡期限,到期全部取消。

  2015年预算,省级专项资金统一压减10%,收回资金主要用于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公共服务支出,力争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达到60%以上,促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今后凡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领域,一律不再安排专项资金。现有属于下级政府事权,以及数额相对固定、补助政策和标准明确或带有财力补助性质的专项资金,应转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要积极推进专项资金整合,加大部门内部和跨部门整合力度,扩大资金整合试点范围。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不得变相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和补贴。

  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服务于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共服务支出。(高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