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因股权生纠纷 “口头协议”在法庭上没算数
东莞时间网讯 三个朋友合伙开的工厂倒闭了。其中一人把一台机器变卖,另外两人知道后,要求分割变卖所得。但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双方因为股权问题发生纠纷,最终“口头协议”没有获得法院采信。
法官提醒,订立口头约定后,应当及时转变成书面证据,以避免发生纠纷。
阿瑞、阿国和阿洪是好朋友。他们三个人共同出资,开办一家五金压铸厂,还集资购买了一台压铸机。他们对各自的合伙投入进行汇总,并交对方确认,但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一年半之后,工厂倒闭。三人签名确认盘点结果。随后,阿洪将压铸机变卖。阿瑞和阿国得知此消息后,提出要把变卖所得进行分割。此时,阿洪与另外两人的纠纷产生了。阿瑞和阿国称,根据双方签名的确认表,他们两人出资88000余元,阿洪出资97000余元,此外,他们还在投资表外,另投资34000余元,用于购买锌合金料。
法院一审支持阿瑞和阿国的诉求,但阿洪不服,提起上诉。
阿洪认为,有单据显示,另外两人的88000余元投资中,有8000元用于买压铸机,实际他们的出资只有79000余元,同时,他本人在集资表外出资20000余元,因此,应该认定阿洪出资118000余元,而另外两人出资79000余元。
但因为证据不足,法院二审依然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口头约定及时转成书面可防纠纷
主审法官称,如果阿洪全部陈述属实,则他在为合伙体支付任何一笔支出时,应在每份支付单据上予以手写注明,并经对方签名确认,以免双方发生纠纷。
法官说,订立口头约定的当事人,应及时当场将该口头约定转变成书面证据,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那么口头约定什么情况下会得到法院的认可?
法官称,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即该条设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同时,该司法解释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即法院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依然需要根据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只有在对方承认的前提下,法院才免除该审查义务。
所以,仅凭“口头约定”,如果得不到对方的承认,双方完全得不到法律的应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