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合伙人”转账20万被挪作购房款

01.12.2014  19:49
近日,李甲(化名)妻子林乙(化名)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两次分别将10万元转入一女子小红(化名)账户。小红收到20万元后,将该款用于其个人购房。

  近日,李甲(化名)妻子林乙(化名)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两次分别将10万元转入一女子小红(化名)账户。小红收到20万元后,将该款用于其个人购房。

  2013年12月,林乙向新丰县法院提起诉讼,以小红将合伙做生意的20万元挪作他用为由,要求归还20万元及利息。该案庭审时,小红辩护称其与李甲合伙,与林乙不存在合伙关系,林乙诉讼主体不合格,要求驳回林乙诉讼请求。

  2014年2月,林乙撤回起诉。李甲提起诉讼,诉称其与小红双方口头约定在新丰县合作投资经营童装店,其要求妻子向小红转账了20万元。后小红并未经营童装店,李甲多次追讨20万未果,遂诉求小红归还20万元及利息。

  其后,新丰县法院经审理查明,作出一审判决:小红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返还李甲20万元;驳回李甲其他诉讼请求。

  小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该案应适用赠与合同相关法律规定,购房款是李甲基于与其的恋人关系而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现不存在撤销的法定情形。

  韶关中院二审认为,李甲妻子以合伙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小红返还20万元时,小红已自认与李甲合伙,故小红主张该款是李甲赠与的购房款不成立,应认定为合伙款。小红将李甲提供的合伙做童装生意的20万元用作个人买房,双方已丧失合作基础,小红应归还李甲20万元。小红主张该款是李甲基于与其的恋人关系而赠与,赠与合同已过撤销权期限的问题。因李甲与林乙是夫妻关系,该20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李甲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无效,小红应返还该20万元。

  遂韶关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