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联合发文保障解散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30.04.2015  13:53

为积极预防和减少因企业解散引发劳资纠纷,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日前,广东省人社厅、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联合下发《关于做好解散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各级工会组织在企业解散过程中,应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就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企业解散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通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绿色通道等。以下为意见全文:

   关于做好解散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联,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联:

为积极预防和减少因企业解散引发劳资纠纷,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规范企业解散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督促企业全面履行法定义务

(一)依法听取企业工会、职工意见。要指导督促企业在作出解散决定前依照《公司法》第十八条、《工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其中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应当分别按照《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及时公告。

(二)依法制定职工安置补偿方案。企业解散对职工切身利益影响重大,要指导督促企业按照《公司法》、《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起草安置补偿方案,明确职工工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事项,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三)依法终止劳动合同。要指导督促企业依法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终止当日结清职工工资,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并在终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停保手续。

(四)保障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职工,要指导督促企业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要指导督促企业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依法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

二、规范职工安置程序并落实各方责任

(一)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指导督促企业清算时依法优先清偿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等费用,并稳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核实企业职工参保缴费情况,加强企业解散过程中的政策指导,指导企业规范运作,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加强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

(三)各级工会组织在企业解散过程中,应监督企业依法履行提前告知职责,指导企业工会做好相关工作,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就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充分反映和表达职工的意见。

(四)各级企业联合会、工商联等企业代表组织应指导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清算工作,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充分听取职工和工会的意见建议。

三、切实做好职工后续服务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企业解散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通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绿色通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有就业意愿的职工免费提供失业登记、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鼓励和帮助职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以更好地实现再就业,加强对再就业困难群体、家庭困难群体等就业弱势群体的就业扶持工作。

(二)各级工会组织在企业解散过程中,要帮助职工通过工会培训学校提升技能,实现再就业,并在职工需要法律援助时主动及时为职工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三)各级企业联合会、工商联等企业代表组织在企业解散过程中,要鼓励同类型的企业吸纳失业职工,组织同行业或周边企业去现场招聘,尽快实现职工再就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总工会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 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

  2015年4月16日

(编辑:苏卓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