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男子以《供货合同》为饵骗取亲友280万元

27.09.2016  15:11

  南方日报讯 (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 周泽锋 刘国灿)为谋取非法利益,阿军(化名)谎称与他人签订有供货合同要求亲友出钱投资,待收到款项后,却将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赌博以及个人开支。博罗县法院日前审理该案,阿军终因合同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阿军是某建材公司合伙人。2013年11月,阿军拿着一份与某监狱签订的《供货合同》到哥哥的店里,邀请哥哥阿强以及阿斌、阿华(均为化名)出钱投资150万元,并许以高额利润90万元作为回报。在商洽合作事宜过程中,阿军曾带阿强、阿斌一起去看工地。当时那里确实有一土建工程,但阿强、阿斌没有核实工程具体情况。在没有核实合同真伪的情况下,阿强、阿斌、阿华作为投资方与阿军签订了一份《投资合作协议》,并先后以现金、转账、汇款的方式一共付给阿军150万元。同年12月9日,阿军自称与某集团公司签订《供货合同》,要阿强、阿斌进行投资。由于阿军是阿强的弟弟,加上阿强与阿斌又是同学关系,双方没有签订合同,阿军再次以合作投资分红为名获得阿强、阿斌“投资款”130万元。2014年1月,阿军因无法还款而逃匿,后经其哥哥阿强劝阻到公安机关投案。

  据阿军供述,2013年11月和12月,其先后伪造了两份《供货合同》,以投资可获得高额回报为由骗取阿强、阿斌、阿华“投资”款共280万元。钱到手后,其参与赌博输掉100万元,其他钱用于归还欠款和消费,目前没有还款能力。

  博罗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阿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诈骗数额280万元,部分用于赌博,无退赃或退赔,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无法挽回,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上述量刑事实和情节,博罗县法院最终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阿军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