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标的“货不对板”
合同标的“货不对板”
来源:韶关日报
近日,新丰法院审结一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一审认为余某与陈某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余某已按合同约定将桉树林交付给陈某砍伐,陈某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支付价款,拒交剩余价款,构成违约,判决陈某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013年6月,余某与陈某签订了《桉树林木砍伐承包合同》,约定将余某所种植的680亩6年以上的桉树林承包给陈某砍伐,总价款为80万元。合同明确了桉树林范围,并约定了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双方违约责任等。合同生效后,余某将桉树林交付给陈某砍伐。陈某在支付了40万元价款之后,认为其与余某签订的《桉树林木砍伐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桉树林面积是680亩,但余某实际交付砍伐的桉树林面积只有300亩,与合同约定面积严重不符,余某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合同是无效的,故剩余款项一直未给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余某与陈某签订的《桉树林木砍伐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余某在合同生效后,按照合同约定,将约定四至范围内的桉树林交付给陈某砍伐,陈某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支付价款,陈某拒交剩余的40万元价款,构成违约。
【法官说法】对于陈某提出余某只提供了300亩桉树供其砍伐,没有按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已构成违约,为此不同意支付剩余价款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桉树林的面积,明确了四至范围,并且在签订合同之前,陈某到桉树林现场进行勘查,对桉树林的基本情况有一定的认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合同中标明的四至范围均无异议。签订合同后,陈某在领取四个《林木砍伐许可证》时,该四个《许可证》均标明了桉树林四至和面积,总面积为300亩。至此陈某应该对其承包的桉树林面积有了直观明确的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认为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或者一方采用欺诈等方式订立合同等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合同。但是陈某在发现余某实际交付的桉树林面积与约定不符的情况下,并未向法院主张撤销或者变更合同,而是继续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一)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即消灭。陈某从领取《林木砍伐许可证》时知道实际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至今已超过了一年的时间,撤销权已经消灭,双方签订的《桉树林木砍伐承包合同》已经稳定生效。陈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款已然构成违约,遂判决陈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作者:黄苏静 江春英 责任编辑:杜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