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合同约定被告上法庭 东莞男子一审被判赔偿买方47万
东莞时间网讯 (全媒体记者 李金健 通讯员 冷静)市民徐女士通过中介看中覃先生位于南城的一套房子。双方谈价177万签订合同,徐女士向覃先生支付20万元定金。然而,覃先生却未办理公证委托,称还要先支付100万首期款才去办理。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徐女士一纸诉状将覃先生告上法院,房子买不成,就要支付违约金等共计47万余元。12月7日下午,市第一人民法院院长陈斯在南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当庭宣判。
双方成交177万的房子
2016年8月30日,徐女士与覃先生通过一家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约定覃先生将名下位于南城某小区内的一套房屋出卖给徐女士,转让价177万元,分三次支付: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20万元,符合约定条件时支付首期款100万元,余款57万元以 银行 贷款方式支付。
合同签订当天,徐女士向覃先生支付定金20万元。之后,徐女士又支付给中介公司居间服务费50000余元。9月29日,徐女士取得银行57万元贷款额度的《同意贷款意见书》。
双方对于合同的履行双方产生分歧,买房者徐女士认为应该是在徐女士已经取得银行同贷书、覃先生已经办理初步的提前还贷申请手续的情况下,覃先生先交付公证委托书给中介公司,两日内徐女士再支付100万元给覃先生,然后由中介公司办理有关赎楼手续,再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之后办理银行抵押,由银行放贷57万元给覃先生。而现在由于覃先生不同意交付委托书给中介公司而导致赎楼手续无法继续进行。
卖房者覃先生坚持认为应该是徐女士支付100万元房款的同时,覃先生将公证委托书交给中介公司。
卖方为自己的坚持买单 输了官司赔偿47万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经过双方当事人与中介公司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该严格履行合同,不能擅自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对各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关于合同履行的顺序,委托公证手续与支付首期款100万元到底何者在先,事实上,合同是双方一致委托中介公司办理相关手续,虽然合同没有说到底是先交公证手续还是先支付100万元,但是结合合同约定及一般的行规,应该是先向中介公司交付公证委托手续。
因为双方一致选择中介公司作为买卖合同履行的办理方,说明对中介公司具有信赖,如果因为个人的原因改变或放弃了信赖利益,应该征得对方同意,或者重新选任中介公司,或者协商解除合同,但是覃先生在没有征得徐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变更了双方的约定,只是覃先生与中介公司沟通的内容不能说明徐女士与覃先生已经改变了对合同的约定。合同的履行顺序是覃先生先交公证手续给中介公司,然后徐女士再支付100万元首期款,不是覃先生主张的同时履行,因为覃先生没有按照约定提交委托公证,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徐女士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最后,法院做出当庭宣判,一审判决覃先生向徐女士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徐女士中介费、律师费等共计47万余元,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