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0字左右订车合同近30处“缺陷” 坑你没商量

04.05.2015  14:41

新华社发

据新华社南昌5月3日新媒体专电 近日,在江西省工商局召开的汽车销售合同评审会上,一份1400字左右的订车合同被找出大大小小近30处“缺陷”,涉及合同法规定的八大必备要素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方方面面。记者调查发现,全国范围而言,汽车销售合同猫腻丛生,且绝大多数“缺陷”属于有利于经销商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霸王条款”。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国内尚无统一、规范的汽车销售合同,仅上海、浙江、湖北的一些地方展开了地方探索。各汽车经销商所使用的合同格式、内容各异,其中不乏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等行为。

济南一家汽车4S店在《车辆销售合同》约定“因厂方供货、运输等不可抗力造成卖方无法按时交车,日期顺延,以卖方通知为准,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当地工商部门指出,销售方显然是自行扩大“不可抗力”的定义,把“厂方原因”“船务”“报关”“天气”等生产经营风险转嫁消费者。

江西省消协人士指出,近年来汽车投诉多集中在经销商逾期不交车、扣押车辆合格证导致车辆无法上牌、强制消费等方面。而这些纠纷的隐患其实在消费者与经销商签订“单方合同”“开口合同”“霸王合同”时就已埋下。

专家认为,为避免汽车销售合同成为经销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工具,应以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方式,给合同戴上“紧箍咒”。

专家指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对汽车销售企业有预先防范作用,可从源头上避免“霸王条款”、权责不一的现象。在合同备案过程中,工商部门及相关行政主观部门应充分履行监管职责,矫正格式条款不平等关系,平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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