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公司之间合并,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的土地权属,是否要缴纳契税?

18.10.2014  11:07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三点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因此,A、B公同的合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的土地权属是免征契税。


温国辉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
优化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 推进共建粤中国广州政府
广州市委部署干部监督工作
完善干部监督制度机制提高干部监督工作水平 日中国广州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