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物权谁也不能占
06.11.2014 12:58
本文来源: Meizhou.Cn
案例:2013年,市民吴明买房子时,选中了某小区三楼一户有露台的套房。他将露台用近两米高的不锈钢栅栏围起,砌上花池,形成一个花园,作为自己专用,但招致邻居的不满,被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露台属业主专有房屋以外的共有部分,业主应共同合理使用,任何业主都不得多占和独占,吴明围建栅栏明显妨碍了其他业主对露台空间的正常使用。
解读:我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为楼顶和露台是建筑物不可缺少的基本构成部分,所以它和楼梯、外墙一样,不属于任何业主住宅的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开发商,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只有在建设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销售时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才属专有部分。
市民在购房时,如果开发商以赠送露台、顶楼天台等作为促销手段,或以此加价销售时,大家都要睁大眼睛,了解清楚所赠送露台、天台等是否为全体业主共有财产,是否可登记在自己名下,以免因受蒙骗而引发纠纷,造成损失。
本文来源: Meizhou.Cn
06.11.2014 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