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生下四子女分手后孩子归谁
法院判双方分别抚养两个
广州一对恋人同居生活11年,先后生下两男两女。分手后,因为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协商不一致,女方将男方告上法院。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花都区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各抚养两个小孩。女方不服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文/广州日报记者章程 通讯员周艺
1997年,17岁的谢某在花都狮岭镇打工时认识了比她年长7岁的老乡钟某。2001年5月,两人开始同居生活,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谢某先后生下两男两女四个孩子。
据谢某回忆,她和钟某没结婚,但同居后感情一直都不错。不料,2012年7月,谢某发现钟某与别的女人有不正当关系,从2012年7月15日起,钟某就搬出两人同居的居所,与别的女人公开同居至今。
谢某称,为了侵吞双方多年打拼积累的财产,钟某多次对她大打出手。之前就因遭钟某持刀追杀报过警。谢某带着长女离开原同居住处,另外租房居住,其他三个子女有两个在钟某老家生活,长子随钟某仍旧生活在狮岭。之后,谢某一纸诉状将钟某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大女儿和小儿子随她生活,大儿子及小女儿随钟某生活。
对于谢某与儿女,钟某自认问心无愧。他表示,大儿子与小女儿都是大脑发育迟缓,智力低下。现在本应每人各抚养两个孩子为宜,一个健康的、一个有缺陷的。让谢某抚养两个健康的孩子根本不合理。谢某一直对有缺陷的两个孩子不闻不问。他担心,即使法院判决两个孩子归谢某,谢某也不会管他们。因此,钟某提出同意抚养一名健康的孩子以及两个有缺陷的孩子,但要求谢某支付抚养费。
两孩健康 两孩有缺陷 双方各养一半
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和钟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在一起共同生活,属同居关系,虽然法律不保护同居关系,但两人因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四名子女虽然是同居关系期间的非婚生子女,但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谢某和钟某对他们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大儿子已满10岁。法庭曾对他进行询问“愿意随父还是随母生活”,他没有明确意思表示。其他三个孩子未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尚不能自主表达愿意随父或随母一起生活的意思。为此,从谢某和钟某双方实际抚养条件、双方意愿及小孩生活情况来看,应一人抚养两个小孩,各一男一女为宜。最终,法院判决大儿子、大女儿由谢某抚养,小儿子、小女儿由钟某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