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男女“合伙”组织卖淫 双双被判刑

23.03.2016  04:03

 南方日报讯(记者/谷立辉 通讯员/汪次安 林智芬)乳源瑶族自治县居民何玉秀与同居男友肖火仁假借经营发廊之名,从事组织卖淫违法犯罪行为。日前,乳源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何玉秀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肖火仁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据被告人何玉秀在法庭上供称,自2011年起,其与同居男友肖火仁(对外以夫妻相称),在乳源县城经营一无名发廊,并租用发廊对面的自建楼的二楼、三楼作为卖淫场所组织多名妇女卖淫。其与卖淫女约定提成规则(每人每次50-100元不等),组织失足女卖淫,并为失足女提供食宿等日常管理。被告人肖火仁则为卖淫女煮饭,并用自己的皮卡车为外出失足女提供接送服务收取车费,何玉秀不在时其也协助管理失足女同时收取台费。自2011年下半年起至今,二人从中获利10万余元。

 被告人肖火仁在法庭上表示对被告人何玉秀的供述无异议。

 乳源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何玉秀以发廊、出租屋作为卖淫场所组织失足女卖淫,并从中收取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肖火仁在发廊里主要负责买菜、煮饭,被告人何玉秀不在发廊时帮助管理发廊收取台费,开车接送失足女出外卖淫,并在约定的台费中收取车费,协助何玉秀组织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