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理应为所代理虚假广告担责

29.08.2014  11:55

   ■赵志疆

  8月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广告荐证者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相关专家表示,今后明星必须使用过相关产品或接受过相关服务后,才能进行广告代言。

  随着名人虚假广告事件频发,加强名人代言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中消协的一项调查显示,近八成网民认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连带责任。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无疑是将这种呼声转化为了行动。

  心理学研究表明,如果一个人钦佩某人或某个群体,会通过模仿来形成自己的消费偏好。毫无疑问,掌握公众消费心理的现代商业广告,将这种“名人效应”发挥到了极致。曾经有观点认为,名人并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要求其保证广告内容真实过于苛刻。实际上,名人在广告中扮演的角色无外乎三种:表演者、荐证者与发布者,无论以何种角色参与其中,名人在虚假广告中都难辞其咎。

  所谓荐证者,是指证言式广告,大抵类似于“相信我,没错的”之类广告用语。广告中的名人多是以消费者身份出现,他们通过自身消费感受为商品或服务作证。因为此类广告对消费者影响最大,各国法律对此都有严格要求。在美国,证言广告被规定为“明示担保”,要求凡是证言性质的广告,必须有真人真事为证,无论是名人还是普通人,都必须是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使用者,否则按虚假广告处理,摇滚巨星杰克逊就曾因所证言广告不实而被处以巨额罚款。追究此类广告中的名人责任,当无任何异议,这也正是社会舆论的焦点所在。

  此次修正案草案中明确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中的“广告发布者”,显然不仅局限于传统媒体,同时也应包括以发布者身份现身其中的名人。

  无论哪种参与广告形式,名人代言广告本质上都是一种履行合同的职务行为,理应为此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法律问责应该使名人知道,代言广告不仅是一项高收益的商业行为,更是一项高风险的法律行为,从而引导他们更加珍惜自己的羽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