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名保外就医官员被重新收监
[ 摘要 ]全国多地开展整治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专项行动,对于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做了重新收监的处理,其中包括原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
包括原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在内的7名官员,已被检查机关建议重新收监。
整治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专项行动,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
据澎湃新闻统计,截至目前,在山东、四川、江苏等地检察机关的监督下, 包括原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在内,至少有7名曾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保外就医罪犯被检察机关建议重新收监。
2013年以来,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问题引起中央高度重视, 在2014年1月7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严厉批评了发生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环节的违法违纪问题。
此后,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17条,从严规定了三类罪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此次专项检察行动中,对于保外就医的条件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定。山东省、成都市、石家庄市等多地,都明确表示罪犯即使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但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也将被收监执行。
据《大众日报》报道,2014年初,山东省检察机关开展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明确规定“对因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保外就医的罪犯,经诊断在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建议于保外就医期满后一律收监执行。 ”调查摸底过程中,已保外就医8年的原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和已保外就医4年的原潍坊监狱监狱长邵宗水因目前病情达不到“短期内致危及生命”的条件,遂根据新的规定对二人依法收监执行。
公开资料显示,原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因犯受贿罪于1996年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6年,胡建学经批准保外就医1年,后连续7年续保。而2007年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的原潍坊监狱监狱长邵宗水,2010年2月起经批准准予保外就医,一直续保到今年。
据悉,截至7月底,山东省检察机关已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66人,受理举报线索23件。
另据《法制日报》报道,今年5月以来,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局对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进行了专项检察工作。经过审查,成都市检察院监所局发现38名保外就医罪犯中有5名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23名保外就医罪犯虽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但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监所局将对以上28名罪犯将逐一作出了收监建议。
据四川在线报道,原四川某市副市长余某虽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但不存在短期内死亡危险,成都市检察院监所局建议收监执行。余某因受贿罪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于2010年8月入监,去年10月申请保外就医。
据《检察日报》报道,8月初,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地区检察院对南京市辖区内保外就医的47名“三类罪犯”进行检察监督。根据重新体检结果,该院先后对14名保外就医罪犯提出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其中处级以上罪犯4人。
据《人民日报》报道,今年7月,石家庄市检察院和石家庄市司法局联合对全市社区矫正人员中保外就医的“三类罪犯”以及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所有罪犯,进行了一次体检活动。报道称,对因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保外就医的罪犯,经诊断在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将由社区矫正机关提出收监建议。(一号专案)
事实
保外就医后“脱保”钻了啥漏洞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罪犯利用保外就医来逃避刑罚的情况。虚假鉴定自然是保外就医逃避惩罚的重要因素,不过在执行环节也往往漏洞百出。
一些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并不积极寻求治疗,而采取各种方法进行“延保”,有些罪犯出于逃避刑罚的目的,甚至“脱保”。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仅要求“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并没有规定罪犯强制接受治疗;《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l0条规定:“保外就医罪犯由取保人领回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外就医罪犯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其所在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由劳改机关负责寻找。”由取保人将罪犯送至当地公安机关,这项规定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很容易出现罪犯“脱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