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合同侵占购车款110万余元 17名汽车销售人员被起诉
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总监与16名销售顾问串通,利用伪造购车合同骗取差价的方式,侵占客户现金交付的购车款共计人民币110万余元。近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对这17名汽车销售人员提起公诉。
被告人梁某原系中山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总监。2013年起,被告人梁某利用职务便利,与该公司销售顾问黄某、谢某、林某等16人串通,在汽车销售过程中合谋侵占购车客户现金支付的部分购车款,共涉及购车交易200余宗,购车客户多达200余人。
2013年10月,冼先生到该4S店购了一辆某品牌的小轿车。与销售顾问谈定后签订购车合同,合同数额为人民币25.2万元。销售顾问先后以现金购车款和手续费的名义要求冼先生交了8000元和2000元现金,另外刷卡支付了24.2万元。后来销售人员伪造了一份虚假合同递交给公司结算入账,称该车只售了24.2万元,销售总监和销售顾问将客人现金支付的10000元侵占,各分得5000元。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梁某等人主要采取如上方式,通过出具真假两份购车合同,秘密侵占两份合同间的差价。销售人员与客户议定购车价格后签订购车合同,并要求客户以现金方式支付部分购车款,后伪造一份金额低于真实议定价格的虚假购车合同递交给该公司入账结算,将客户现金交付的部分购车款占为己有,销售总监和销售顾问各分得一半。其中,销售总监梁某侵占购车款共计人民币57万余元,销售顾问黄某等16名销售人员分别侵占购车款人民币1万元至10万余元不等。
检察官表示,该案暴露出了汽车销售行业存在销售流程不够规范、销售行为不透明等系列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和汽车销售企业的高度重视。在汽车销售实践中,一般由汽车销售企业授权销售总监、销售顾问具体代表企业与购车客户议定价格、签订合同,汽车销售企业与购车客户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如果公司内部监管不到位,容易为销售人员实施职务侵占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空间,损害汽车销售企业的利益。同时,为拉大“差价”并获得更多非法利益,销售人员可能尽量提高汽车的实际成交价格,一定程度上变相损害了购车客户的利益。企业最终出具给客户的购车发票一般只载明“车身价”,普遍低于购车客户实际支付的金额,客户也难以发现其中的“猫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