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名被告人因污染环境被判罚

16.02.2017  17:41

    近期,惠阳区人民法院对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7起污染环境案进行了集中宣判,21名被告人均获有罪判决。1月1日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惠州惠阳检察院积极加强与环保、公安、法院等部门的联动,依法起诉了一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以办案实效推进绿色化现代山水城市建设。

  其中,莫某高、邬某辉等7人污染环境罪一案案情为:被告人在惠阳秋长街道办某五金制品厂生产茶具不锈钢滤网配件,在未经任何环保处理的情况下,将蚀刻和清洗等生产环节产生的污水直接排放到厂外的水沟内,案件经群众举报被公安机关查获。惠阳环保部门依法对排放的废水进行抽样检验,该厂排放的废水悬浮物以及镍、铁、铜、锌等重金属严重超标。

  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莫某高、邬某辉等7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提起公诉。惠阳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莫某高污染环境罪,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余六被告均判处污染环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到一万元不等。另该院提起公诉的其他6起污染环境案均获判。

  生态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近年来,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始终保持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高压态势,面对环境污染犯罪出现的新的情况和问题,要继续加大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提升惩治成效,在护航“美丽惠阳”建设中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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