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纵火案:公诉人称7名被告人均构成放火罪

22.08.2014  20:16

2014年8月22日,“3.21平度纵火案”庭审现场。

  8月22日,“3.21平度纵火案”在青岛中院进行第三天庭审。

  在庭审中,公诉人称7被告人均构成放火罪,且均为主犯,要求从重处罚。被告人崔连国坚持声称无罪,多名被告人将矛头指向村主任杜群山,称他为主犯。

  公诉人称,被告人杜群山与崔连国共谋恐吓村民,被告人崔连国安排王月福帮助杜群山,后杜群山向王月福提议放火,王月福同意并告知崔连国,崔连国未予阻止,随即王月福指使李青等四人深夜放火,造成帐篷内村民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

  主观上,各被告人作为智力健全的成年人应当明知,在村民们熟睡之机点燃帐篷,极可能造成村民伤亡。客观上,杜群山、崔连国、王月福三人,策划、指挥、组织犯罪,且在李青等人实施放火前,均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或者阻止伤亡后果的发生;李青等四人看到帐篷被引燃而驾车离开,置帐篷内村民的死活于不顾,致多人死伤。

  公诉人称,从主客观两方面分析,各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放火罪的犯罪构成,且本案还是一起共同犯罪。7人虽然各有分工,具体行为不同,但均积极主动,对案件的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均为主犯。最终,公诉人要求对本案7被告人依法从重处罚。

  此外,公诉人还称被告人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的行为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

  对于公诉人的意见,被害人李崇暖和杜永军的辩护律师均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定性较为适当。

  他们称,报告人的犯罪行为危害了特定人的生命健康,且没有悔罪表现。此外,各被告人仅对死者耿付林的家属赔偿,取得谅解,忽略了对其他多数被害人的损害情况。因此,他们请求法庭依法对各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在庭审中,被害人荆爱美的代理律师要求进一步追责。“被告人应该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并数罪并罚。此外,村委会及上级责任人员为本案的组织者、领导者,并涉嫌构成渎职犯罪。

  被告人崔连国并不认罪,他称自己没有指使他人去放火。他的辩护律师称,崔曾明确地阻止王月福,而且被害人家属已经谅解崔,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月福称,“我很后悔认识杜群山,如果没有认识他,不听他的安排,也不可能发生这件事。我非常后悔当时没有听崔连国的阻止和劝告,才发生了这件事。

  此外,被告人李青、刘长伟均承认犯罪,但他们认为杜群山是主犯,他们希望得到法院的从轻处罚。

  然而,被告人杜群山的辩护人称,在案发过程中,李青、刘长伟、柴培涛、李显光四人不仅不认识杜群山,没有与杜有过接触,甚至王月福都没有向他们四人提过杜的名字。

  15时27分,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