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环保督察:广东对207名责任人问责 厅级干部21人
中新网3月29日电 据生态环境部网站消息,广东省今日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根据核查事实和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共对207名责任人进行问责,其中厅级干部21人。
2016年11月28日至12月28日,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广东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7年4月23日将督察发现的16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广东省,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广东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按照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核查组进行了广泛深入、认真细致地核查,先后对1363人开展谈话,制作谈话笔录1476份,查阅项目资料2000多份,到现场取证625次,调取证据材料19878份,形成了33份共30余万字的核查报告,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根据核查事实和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共对207名责任人进行问责,其中厅级干部21人,处级干部83人,科级及以下干部103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52人(厅级14人、处级及以下干部138人),诫勉55人(厅级7人、处级及以下干部48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练江水质长期重度污染问题。2010年以来,广东省制定了《练江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2015年广佛跨界河流、茅洲河、练江和小东江污染整治目标和任务》《2016年练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和任务》等一系列涉及练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方案和目标任务,但汕头市、揭阳市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力,在练江污染治理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导致治理计划连年落空,两市综合整治方案明确应于2015年底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污泥处置中心、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填埋场无害化改造工程等多项治污重点工程未按期建成,流域内大量纺织印染企业无序布局,非法排污,每天约62万吨生活污水直排环境,约3600吨生活垃圾未得到妥善处置,致使练江污染持续加重,发黑发臭,成为目前全省污染最重的河流之一。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政协第十一届广东省委员会常委、外事侨务委员会副主任陈茂辉(时任汕头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进行诫勉,给予时任汕头市副市长徐凯党内警告处分,对省农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陈东(时任揭阳市委副书记、市长)进行诫勉,给予揭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定雄(时任揭阳市副市长)行政警告处分,对揭阳市政协副主席、揭西县委书记陈群峰(时任揭阳普宁市委副书记、市长)进行诫勉,对汕头市潮阳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成员李绪明(时任汕头市潮阳区副区长)、汕头市海洋渔业局局长周昭勇(时任汕头市潮南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汕头市潮南区副区长刘燕飞、汕头市潮阳区政协副主席、区城管局党组书记、局长郑耿容进行诫勉,对揭阳市政协常委许汉焕(时任揭阳市住建局局长)、揭阳市公路局党组书记、局长刘玉荣(时任揭阳普宁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进行诫勉。对其他10名科级及以下干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或诫勉处理。
二、石马河东莞段水质恶化严重问题。东莞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镇政府对石马河流域污染整治重视不够,截污次支管网建设不到位,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提标改造工程推进不力,畜禽养殖场清理不彻底,致使石马河水质污染严重。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发改委副主任吴道闻(时任东莞市副市长,与茅洲河水质污染严重问题合并处理)行政警告处分,给予东莞市水务局原局长张国平(与茅洲河水质污染严重问题合并处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东莞市水务投资集团董事长邓伟斌(时任东莞市水务局副局长、水务投资集团董事长,与茅洲河水质污染严重问题合并处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东莞市水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倪佳翔(与茅洲河水质污染严重问题合并处理)进行诫勉,给予东莞市塘厦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黎雪琴行政记过处分。
三、茅洲河水质污染严重问题。深圳市、东莞市政府对茅洲河流域污染整治工作落实不力,多项重点整治工程进展滞后,生活污水直排茅洲河。深圳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茅洲河治污工作统筹部署、执法不力,工作机制未理顺,污水管网规划不全,污水处理厂等设施建设进度严重滞后,宝安区、光明新区工作推进不力,部分工程项目进展缓慢。东莞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工作不力,管网建设缺口100多公里。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深圳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杨耕(时任深圳市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深圳市三防办主任兼市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钟伟民(与广东省污水管网建设问题突出合并处理)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深圳市人居环境委规划处处长杨军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时任深圳市宝安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廖少权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深圳市宝安区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朱桂明(时任深圳市宝安区环保水务局局长)党内警告处分。对1名科级干部予以政纪处分。
四、新兴江新兴县段水质逐年恶化问题。新兴县人民政府对新兴江流域污染整治工作部署落实不力,境内养殖场及散养户绝大部分仅配套简易治污设施,大量养殖废水及生活污水直排,导致新兴江(新兴县段)水质恶化明显。新兴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乡镇对辖区内禽畜养殖污染整治不到位,统筹协调综合整治工作力度不够,推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不力。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云浮市新兴县委书记唐谊(时任云浮市新兴县长)进行诫勉,给予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何炳友党内警告处分。对其他7名科级及以下干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或诫勉处理。
五、枫江潮州段水质持续恶化问题。潮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第一污水处理厂污水主管网、第二污水处理厂治污项目建设滞后,长期利用三利溪收纳、输送污水,导致三利溪又黑又臭,群众反映强烈,枫江(潮州段)水环境质量持续恶化。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时任潮州市副市长许典辉进行诫勉,给予潮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黄方亮(时任潮州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潮州市供排水管理中心主任陈传浩党内警告处分,对潮州市饶平县委副书记、县长陈跃庆(时任潮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进行诫勉,给予潮州市潮安区副区长成思钿党内警告处分。对1名科级干部予以政纪处分。
六、广东省污水管网建设问题突出。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作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对污水管网建设重视不够、谋划不足、推进不力,监督管理不到位,“十二五”期间,全省共完成污水管网建设10294公里,仅完成目标任务的73%,18个地级市未按时完成污水管网建设目标任务,其中广州市仅完成目标任务的30%,深圳市仅完成目标任务的61%。污水管网建设滞后,影响南粤水更清计划的河流整治成效,城市黑臭水体多达243段,影响城市环境。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深圳市政协党组成员王芃(时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代建项目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杜挺(时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行政警告处分,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处长郭建华进行诫勉,给予时任广州市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丁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广州市水务投资集团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吴学伟(时任广州市水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广州市水务局党委委员、总工程师冯明谦(时任广州市水务局排水管理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原广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梁胜国开除党籍处分(与其他违纪问题合并处理),对广州市增城区副区长江慧雄进行诫勉,对深圳市发改委党组成员、副巡视员艾传荣(时任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城市发展处处长)进行诫勉,对深圳市发改委城市发展处处长肖卫群进行诫勉,对深圳市北部水源管理处副主任汪劲松(时任深圳市排水管理处副处长,兼任市水务局管网办主任)进行诫勉。
七、中山市城市污水管网和部分污水处理厂建设问题突出。中山市政府对城市管网建设和污水处理设施重视不足,治污设施未发挥应有作用,规划落实执行不力,水环境未得到改善。城市污水管网重建轻管、建设缺乏系统性科学性,中心城区生活污水直排,造成河涌污染,火炬开发区未完成支管和支管到户的建设任务,生活污水通过原有管道直排,造成河涌污染,火炬开发区决策失误、仓促启动临海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建设,造成政府财政资金浪费。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中山市政协副主席贺振章(时任中山市副市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中山市政府副秘书长陆德华(时任中山市住建局局长)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中山市发改局原副局长陈秀贤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管委会调研员张容彬(时任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住建局局长冯国强(时任中山市住建局副局长)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中山市民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谢世华(时任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行政记过处分。
八、违规侵占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问题。湛江市麻章区政府、麻章区海洋与渔业局违规发放《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海域使用权证书》,存在非法占用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三合窝渔港项目非法占用海域问题,将面积为25公顷的乾塘镇三合保护小区全部围堰包围,破坏红树林赖以生存的潮汐环境。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湛江市麻章区市政园林局副局长蔡仁全(时任湛江市麻章区副区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湛江市坡头区副区长郑土英行政记过处分,对省渔政总队湛江支队支队长张付喜进行诫勉,对原省渔政总队湛江支队支队长、政委庞宏明进行诫勉。对其他10名科级及以下干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九、韶关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规开发旅游、采石等生态破坏问题。广东省林业厅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未对保护区进行有力、有效的监管,违规批准位于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旅游规划,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履职尽责不力,未切实做好自然保护区的监管工作,韶关市乳源县国土局违规发放两张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采矿许可证》,对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不良社会影响。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林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孟帆行政记过处分(与省级自然保护区被占用、破坏问题合并处理),给予广东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公室主任何克军行政记过处分(与省级自然保护区被占用、破坏问题合并处理),给予广东省乳阳林业局党委书记、局长、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陈振明记过处分。对其他3名科级及以下干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或诫勉处理。
十、省级自然保护区被占用、破坏问题。广东省林业厅及下属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办公室未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规定,监管不力,韶关乐昌市政府、河源市和平县政府、惠州市惠东县白盆珠镇政府、清远英德市政府、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违规审批或对违规项目清理整顿不力,致使广东乐昌杨东山十二度水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存在6个违法开采的采矿项目,广东和平黄石坳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被占用1.9公顷,广东揭东桑浦山—双坑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被占用1.66公顷,广东惠东莲花山白盆珠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被占用10.5公顷、缓冲区被占用4.5公顷、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被核减24.1公顷,英德国家森林公园林地被占用53.3公顷。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建文(时任清远市副市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广东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调研员黄少锋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韶关市国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锦华(时任韶关市国土局矿产资源管理科科长)行政警告处分,对韶关市人防办办事员李华伟(时任韶关乐昌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进行诫勉,对广东乐昌杨东山十二度水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主任梁荣华进行诫勉,给予时任河源市和平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黄小平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河源市和平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总工会主席陈奕铭(时任广东和平黄石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主任兼林业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惠州市林业局副调研员张应扬(时任惠州市林业局党组成员、市绿化委副主任)进行诫勉并作免职处理,对惠州市林业局党组成员、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局长田裕东进行诫勉,给予广东惠东莲花山白盆珠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主任钟伟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惠州市惠东县政协常委朱慈佑(时任广东惠东莲花山白盆珠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主任)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与其他违纪问题合并处理),给予清远英德市副市长潘斌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清远英德市政协副主席巫定敬(时任清远英德市副市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清远英德市林业局局长陈淑燕(兼任广东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揭阳市揭东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敬双(时任揭阳市揭东区副区长)党内警告处分。对其他28名科级及以下干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或诫勉处理。
十一、汕尾陆丰市和海丰县大量生活垃圾简易焚烧、污染突出问题。汕尾市未按照《广东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等文件要求,县县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导致陆丰市陆城垃圾处理厂和海丰县垃圾焚烧处理厂仍然在用,造成环境污染,上述两家垃圾处理厂自运行以来无污染治理设施,长期严重超标排放,废气长期未检测,环保等部门监管不力或未正确履职,汕尾市政府、汕尾市住建局审核把关不严,上报省住建厅关于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整改情况的报告与实际整改情况不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汕尾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邹广(时任汕尾市副市长)进行诫勉,给予时任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陈辉南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汕尾新区管委会党组书记、主任钟文管(时任汕尾陆丰市副市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汕尾市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副主任陈俊雷(时任汕尾陆丰市副市长)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汕尾市海丰县政府副处级干部施流德(时任汕尾市海丰县副县长)行政记过处分。对其他11名科级及以下干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或诫勉处理。
十二、清远市广州花都(清新)产业转移工业园环境突出问题。清新区政府、工业园管委会对工业园建设重视不够,未执行规划环评要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长期滞后,污染问题突出。已建设陶瓷窑炉生产线60条未按规定使用天然气、无证排污,且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超环评批复排放量,污水管网建设不完善、雨水口超标排污、禾云河纳污水体水质下降,未建设一般固废处置综合利用设施、应急池及未配套固废填埋场污染治理设施。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清远市清新区政协副主席禤建辉(时任清远市清新区副区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清远市广州花都(清新)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党委副书记、主任周剑华行政记过处分。对1名科级干部予以政纪处分。
十三、汕头市澄海区莲花山矿区重金属治理工作滞后问题。汕头市澄海区莲花山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于2010年和2011年共获得财政补助资金和国家专项资金8124万元。澄海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整治工程重视不够、推进不力,未完成广东省下达莲花山矿区环境综合整治任务,致使矿区4号坝前蓄水区排水和山前库排污沟渗透液常年重金属超标直排外环境,对下游水质造成安全隐患。由于工程推进缓慢,财政部门收回1976.6万元专项资金,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未能发挥应有效用。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汕头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林锐武(时任汕头市澄海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莲花山钨矿尾矿库安全与莲矿环境整治工程指挥部总指挥)进行诫勉,对汕头市澄海区委常委、办公室主任陈常春(时任汕头市澄海区常委、莲花山钨矿尾矿库安全与莲矿环境整治工程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进行诫勉。对其他5名科级及以下干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或诫勉处理。
通报指出,以上典型案例说明,一些地方和领导干部政治站位不高,发展理念有偏差,执行政策不坚决,监督管理不到位,他们受到严肃问责,教训极其深刻。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引以为鉴、举一反三,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下大力气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促进绿色发展的体制机制,提高绿色发展水平。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责任,紧盯生态环境重点领域、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以钉钉子精神一项一项抓落实、一件一件抓整改,务求实实在在的效果,不彻底解决绝不松手。各级环保、水利、国土、住建、农业等部门要履行好监管职责,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环境污染问题排查、检查、督察,严格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生态环境建设中失职失责和渎职行为的查处力度,持续释放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问责必从严的强烈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