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后多次恐吓前妻 被禁止靠近其住所

04.07.2015  08:44

7月2日上午,奉化人林女士从法院拿到了一张特殊的“护身符”,丈夫从此以后被禁止靠近自己和儿子的生活区域,禁止对自己采取殴打、威胁等行为。

这张“护身符”其实是奉化法院签发的首张人身保护令。

经常无故挨打 妻子无奈提出离婚

林女士之前经人介绍跟现在的丈夫陈某相识,两人在2006年登记结婚,起初两人生活还算融洽。可丈夫陈某在婚后不久就开始暴露出自己暴躁的性格,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和林女士争吵。

在法庭上,据陈某讲,夫妻俩是和岳父岳母住在一起,其间他有和岳母发生过争执。原本脾气欠佳的陈某就开始把火气撒向妻子。

孩子出生后林女士一直尝试忍让,可无奈软弱只换来丈夫的变本加厉,自己隔三差五就无故挨打。

今年6月初,林女士向奉化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与丈夫陈某离婚。

丈夫多次放狠话 妻子提出申请人身保护

在等待法院判决期间,林女士开始和丈夫陈某分居,却多次接到其恐吓电话,在电话里陈某表示要林女士回家好好过日子,否则就要杀死林女士和其父母,还包括自己的儿子。

在立案后,林女士的儿子小明还给法官写了一封信,在信中小明说:“我不想和爸爸生活,是因为爸爸伤害了我,也伤害了妈妈。有一次妈妈和爸爸说去阿姨家照顾阿姨,后来去和朋友吃夜宵,爸爸知道了,就回去打了妈妈,还拿刀说要杀了妈妈,我很伤心。

随后林女士向法院提出申请人身保护的请求。

经过法官的初步审查,发现两夫妻间并没有什么深仇大恨,也不存在婚外情或者第三者等情节,但是被告陈某却存在严重暴力倾向,面对法官还扬言说:“要做掉妻子,如果我狠起来,儿子也不要了,也要一起做掉了。

法院禁止丈夫接近妻子住所及儿子学校

经过法官的多次规劝,被告陈某依然顽固不化。因此,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被告陈某殴打、威胁、骚扰原告及直系近亲属;禁止被告在原告住所和其儿子就读学校场所的200米范围内活动。如果被告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法对被告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这是奉化法院首次签发的人身保护令。人身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2013年在全国法院正式推出,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民事裁定。对于受害人,人身保护令为其提供了法律上的安全保障,而对于施暴者如果违反保护令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通讯员 冯筏 记者 方磊

【详解人身保护令】

如何申请

首先,由家庭暴力受害人本人或监护人向居住地法院的立案庭提出申请;立案庭立案后,将立案材料转由人身保护令专业合议庭进行审查;合议庭根据受害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决定是否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后,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同时向申请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派出所接收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及时约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告知其应当履行人身保护令的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不仅可以在诉讼中提出,还可以在诉前提出。长期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有效期一般为3至6个月,可以对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给予充分保护。

有哪些内容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4)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违反怎么办

法官介绍,在保护期限内,施暴者违反人身保护令,申请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对其采取控制措施。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视被申请人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其作出罚款、拘留的处罚决定。

需要说明的一点: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人民法院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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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首张人身保护令早在两年前已发出

2013年5月,江北法院签发了宁波首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该裁定书规定,该案在审理期间一直到做出判决生效时止,禁止被申请人叶某殴打、威胁申请人雷某的人身安全。这种裁定书又被称作人身保护令,这是宁波市法院系统开出的首张人身保护令。

申请人雷女士与叶先生是在2005年底结的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起初双方感情较好,后由于沟通不畅,经常发生矛盾。雷女士称,叶先生从2009年起染上了酗酒的恶习后,常酒后无故殴打她。如果她逃回娘家,丈夫也会追来继续打闹。雷女士顾及面子,起初一直忍着,直到家暴愈演愈烈,为了自身安全,期间她多次报警。

2013年4月份,雷女士向江北法院提请离婚诉讼,与此同时她还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签发人身保护令,保护她及亲属的人身安全,并向法院提交了被家暴的照片、报警记录、派出所证明等基础证据。

办案法官审查后认为,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椐《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裁定,除了写明禁止叶先生继续实施家暴,同时也明确了继续实施家暴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如叶先生违反禁令,视情节轻重将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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