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虚假清仓甩卖”说不
“清仓价”、“大甩卖”等一经查证为欺诈性促销宣传,就要进行处罚。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市消委会秘书长邓国平说,我们往往在街上看到“清仓价最后5天”等宣传,但卖了10天、1个月还在卖,这就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相关部门要进行处罚。
超过所谓“清仓”的 “最后期限”,却继续在销售,这明显属于商家虚假宣传,完全应该纳入法律惩戒的范围。特别是,新《消法》迄今已经实行1年,其中第四十五条就将矛头直指“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而作为新《消法》的实施细则,即将与今年3月15日实施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更是明确将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等归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并规定,情况严重而且适用于《消法》的,可处以罚款或停业整顿等。
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在明晰的法律规定之下,一些商家滥用“清仓甩卖”等宣传手段的行为仍多见,而对于其中又有多少是虚假宣传,恐怕没有几个人能说得清。而且,更让法律陷入尴尬境地的是,普通消费者对于类似的商家宣传见怪不怪,几乎无人质疑其是否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
出现这种情况,有虚假宣传、欺诈促销调查取证困难等原因,比如,对于一些中小商户“清仓甩卖最后×天”的宣传很难监督,但除此之外,更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清仓甩卖”等虚假促销宣传,并没有像货不对板、以次充好等虚假宣传那样,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直接损害,所以,普通消费者对此熟视无睹,一般没有举报投诉的动力,最终商家就将其作为习以为常的“正常”促销手段,相关法律惩戒性被无形消解。
既然作为利益相关者的消费者缺乏举报投诉动力,那么,减少“清仓甩卖”等虚假宣传促销,就要另寻他法。除了消委会、工商部门等主动作为,另外建议鼓励其他存在竞争关系的商家保留证据,对虚假宣传促销进行举报投诉,积极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商业层面,虚假的“清仓甩卖最后×天”宣传,其背后实际是“一锤子”买卖逻辑,长远来看有损整个消费环境的培育,消费者的不信任感最终将损害市场上所有商家的利益。
而在法律层面,虚假宣传行为中的一些情形也可以被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就是说,对于虚假的“清仓甩卖”宣传,除了适用于《消法》的情况,也有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情况,作为竞争者的商家,举报此类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这为减少或阻断泛滥的“清仓甩卖”提供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