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万吨/年丙烯酸及酯装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根据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惠州石化分公司申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拟通过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万吨/年丙烯酸及酯装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等规定,现将项目环保执行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14年9月12日至18日。公示期间,我厅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问题,并对公众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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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万吨/年丙烯酸及酯装置
建设地点: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石化区
建设单位: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惠州石化分公司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二、项目概况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万吨/年丙烯酸及酯装置项目选址位于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石化区H1和I1地块,主要建设年产20万吨丙烯酸及酯装置和相应的配套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08年3月经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以粤环审〔2008〕108号文批复,建设单位在产能及产品方案不变的情况下,对平面布局、酯装置、储罐型号、废水接收处理单位、废气处理方式等方面进行了部分调整。针对建设内容调整,建设单位组织了环境影响后评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于2014年7月以粤环审〔2014〕171号文对项目后评价报告书出具了审查意见。
三、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一)原料储存除丙烯采用球罐外,其余采用内浮顶罐;中间品和产品储存采用拱顶罐,并设置了呼吸排气收集管线;装桶车间和装车站设置负压收集系统。丙烯酸甲酯 /乙酯装置放空气、丙烯酸丁酯装置放空气、丙烯酸异辛酯装置放空气、丙烯酸吸收塔和水分离塔不凝气、产品储罐呼吸排气和装桶车间及装车站挥发气体等经废水焚烧处理后通过50.6米高排气筒排放。
丙烯酸吸收塔排气经废气催化焚烧装置处理后通过42米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9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
(二)落实了“清污分流、雨污分流”要求,装置工艺废水、重组分等进入废水焚烧装置。废水焚烧装置冷凝水、生活污水、地面冲洗水、机泵冷却水、初期雨水等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送大亚湾石化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最终通过中海壳牌排水管道深海排放。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压缩机等主要噪声源采取了减震、隔音、消音等措施,并通过合理布局,减少噪声对外环境的影响。
(四)厂内设置有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无机盐滤饼、废油渣、废阳离子交换树脂、化验室废液、含油抹布等在厂内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含贵金属废催化剂由生产厂家回收再生;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五)装置区、罐区、废水处理装置等安装了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装置区和罐区设置了围堰、围堤,排水出口设阀门切换井,H1I1地块建设了1.08万立方米事故水池(分两格建设,容积分别为4975立方米和5860立方米,其中5860立方米水池兼作初期雨水池);公司编制了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已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公司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六)已设置规范的排污口,公司在废水焚烧装置废气排口安装了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含氧量在线监测设施,在厂区污水预处理场排放口安装了流量、化学需氧量等在线监测设施。
(七)开展了施工期环境监理和监测工作。环境监理报告表明,项目施工期间施工扬尘及施工噪声达标排放。
项目施工期、试生产期间,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证明未收到环境污染方面投诉、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四、公众参与情况
公众意见调查共发放100份调查问卷,其中有效问卷97份。结果表明,39%的被调查公众对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表示满意,61%表示基本满意。
五、验收监测结果
(一)工况。
验收监测期间生产负荷达到设计规模75%以上,符合验收监测规范要求。
(二)废气。
废气焚烧装置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丙烯醛、一氧化碳、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铅、汞、镉、镍、锡、砷、锰、甲醛、乙醛、甲醇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工艺废气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臭气浓度、苯乙烯排放速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要求。
废水焚烧装置烟气中丙烯醛、苯、甲苯、二甲苯、甲醇、非甲烷总烃、甲醛、乙醛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工艺废气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苯乙烯排放速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要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氟化氢、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砷镍及其化合物、铅、汞、镉、二噁英类等排放浓度及烟气黑度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要求。
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甲醇、甲醛、乙醛、丙烯醛、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浓度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苯乙烯、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要求。
(三)废水。
废水调节池、接管口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氰化物、挥发酚、总砷、总镉、钴、总铬、总铜、总锰、总镍、总铅、总锌、总汞、二甲苯、苯乙烯排放浓度符合大亚湾石化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大亚湾石化区污水处理厂总排口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石油类、动植物油、LAS、总氰化物、挥发酚、总砷、总镉、总铬、总铜、总锰、总镍、总铅、总锌、总银、总汞符合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要求。
雨水排口废水中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符合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要求。
(四)厂界噪声。
项目厂界昼间、夜间噪声监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总量控制指标。
根据验收监测数据测算,项目主要废水污染物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0.1吨,符合粤环审〔2008〕108号文要求。主要废气污染物年排放量氮氧化物25.9吨,符合粤环审〔2014〕171号要求;按后评价的统计口径,项目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为4.721吨,符合粤环审〔2014〕171号要求。
项目年排放量甲醇0.065吨、甲苯0.014吨,高于环评报告书总量控制建议值(甲醇0.059吨、甲苯0.001吨)。
六、听证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即项目建设单位)、利害关系人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听证申请。
201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