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申请东阳公安局回避吴永正涉诬告副市长案

20.08.2014  08:43

  21世纪经济报道 一度趋于平息之态的吴英案,再次出现悬念。8月18日晚间,21世纪经济报道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吴英父亲吴永正已经移交到金华看守所关押,而吴案委托代理人蔺文财则无新消息。但至截稿时,东阳官方未回复是否采取后续司法措施。

  8月14日,吴英又一份“回避申请书”被代理律师朱建伟带出看守所,并向东阳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递呈,要求东阳公安局整体回避吴永正等人涉嫌“诬告、陷害东阳市副市长陈军”一案。

  吴英案“诬告”风波,是因一纸“情况说明”。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份总共不到百字的情况说明,被吴英的委托代理人蔺文财带出浙江女子看守所后,卷起了一场舆论风暴。由此,吴英的父亲吴永正,代理人蔺文财双双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刑拘,迄今已超过20天。

  吴英的前一份“情况说明”,是要求东阳市副市长陈军回避吴英集资诈骗案的资产处置小组组长。此次,吴英又一纸“回避申请书”,要求东阳市公安局整体回避。

  两场“申请

  “我们调查到的情况,目前根据规定虽然无法公布,但可以肯定告诉你,吴英不存在诬告。”8月18日,吴英的代理律师之一朱建伟语气肯定地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称自己调查到的有力证据,只是暂时不便公布。

  吴英案近来掀起的“诬告风波”,呈原被告“对掐”之势。目前,最尖锐的一点就是,东阳市公安局对此案的承办,是否应该回避。从案发至今,东阳市公安局介入办案,成了遭受质疑的要点之一。

  吴英、吴永正、蔺文财三人的代理律师称,首先是时间节点的不合理性。

  吴英的委托代理人蔺文财从北京到杭州,7月22日在浙江省女子监狱会见吴英,带出了一份由吴手写并摁有手印的“情况说明”。蔺文财将这份说明向东阳市政府、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要求陈军回避的申请,且将此份说明给多家媒体,并被陆续报道。由此惹起了一场舆论风暴。

  7月26日,陈军向东阳市公安局报案,并被受理。东阳公安从这个时点上开始介入,办案的速度惊人惹来质疑。立案后,对蔺文财启动了网上追逃。

  7月29日傍晚,蔺文财和吴永正被东阳公安控制。

  7月30日,东阳市公安局对上述两人做出刑事拘留的决定。7月31日,吴英家属收到吴永正被东阳公安刑拘的通知书,整个过程不到一周。

  此后,东阳公安启动了跨省对证人进行问询,其中包括多家媒体记者。

  吴英的代理律师朱建伟认为,这主要是两点关键之处动机明显,一是此案目前的受害方是东阳市副市长陈军,而陈和东阳市公安局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这相当于下级给上级办案,不得不让人怀疑公正性。

  因此,朱建伟等律师要求东阳警方主动整体回避:吴英代理人蔺文财和吴英父亲吴永正涉嫌诬告陷害罪一案,应改由异地公安机关侦办。

  另外吴英方面认为,蔺文财作为吴英申诉案的代理人,身份相当于辩护人,参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故东阳市公安局同样应回避此案。

  再呈“对掐”之势

  对此,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联系东阳公安法制处查询此事,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不便回答,建议记者向律师咨询。

   一份《关于管辖权异议的答复》书显示,东阳警方给出的答复围绕两方面。一是认为要求东阳市公安局因与陈军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予以回避,无相关的法 律依据。另外,蔺文财不具备律师资格,不符合辩护人的条件,无需由异地办案机关侦办。因此,东阳公安不予采纳吴英方提出的回避申请。

  实际上,在诬告风波之前,双方就曾“对掐”。对此,21世纪经济报道曾有过报道。可以佐证的新资料是,在蔺文财和吴永正被刑拘之前,也就是在陈军举报蔺文财、吴永正涉嫌诬告陷害的次日,蔺也向东阳公安举报陈军利用公权力“诬告、陷害”他,并要求东阳公安立案调查。

  一份出具日期为8月8日,编号为“东公刑不立字[2014]01”号的东阳市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蔺文财在7月29日,向东阳市公安局控告陈军“诬告、陷害”一事,后经东阳公安审查后认定,“陈军没有犯罪事实”,依法决定不予立案。

  当天下午,蔺文财即被东阳公安控制。

  而此次,针对东阳公安是否应该回避,又掀一轮对掐态势。吴英方要求东阳市公安局予以回避的申请被拒后,并不善罢甘休。

  8月14日,吴英及其他两名涉案人的代理律师向东阳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递交“回避申请书”。朱建伟称,此份申请书已经寄出。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向东阳市检察院核实此事,相关工作人员称,至今没听说过有收到任何关于吴英案的司法材料,自己对此也并不知情。

  “回避”争议

  至于东阳公安在此案中是否应该回避,正如前述东阳公安与吴英方辩护人的两种法律意见,法律界人士也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由公安部公布,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章 “回避”中的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比较符合此案解释。

  “其实公安的回避与否,取决于这个案件的办案人员有没有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如果副市长和公安人员有亲属关系,这根据规定要回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丹红认为,“但像他存在隶属关系,则要整个公安机关回避,这在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

  “而且,像这种情况申请回避,也不会被批准。根据这个逻辑,涉及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的案件本地的办案机关就没法办理了。”吴丹红认为,陈军副市长的身份不在此案的回避之列,除非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和陈军存在某种直接的联系,且这种联系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

  “虽然没法条明文规定,依法理要回避。”律师斯伟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章“回避”解读,“我国法律规定机构回避,如东阳公安局受市领导领导,因此是有利害关系的,符合28条第四款的立法精神。

  斯伟江认为,法律虽然没明文规定机构回避,只规定人回避,但如果所有人都有关系,就需整体回避,司法实践做法是上级指定其他地方办理。此前,“温州纪委和於其一案”由浙江省级机构指定温州之外的区域衢州的办案机构承办,属同一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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