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引创投资本还需双管齐下

13.08.2015  06:06

本报报道,日前发布的《东莞市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实施办法》称,市财政设立促进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撬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支持东莞市企业科技创新和转型升级。

办法》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对创投的补偿规定:在投资了政府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后,如果这个创业投资项目失败了,项目投资损失额的20%可得到市财政补偿,单个项目的补偿金额最高可达150万元。如果落实到位、执行有力,对广深的创投当会产生吸引力,甚至可能拉动一批创投资本落户东莞,从而改善东莞资本市场的供给结构。

尽管东莞存款余额已过万亿,但指望银行贷款来解决科技创新型企业最需要的初始资本无疑是缘木求鱼。我们曾经多次强调的一个事实是,包括风投和天使资本在内的创投资本之所以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诞生,就在于,在科技创新的浪潮中,银行融资所坚守的稳健经营的黄金准则,与科技创新型企业风险系数过大的特质产生了剧烈的冲突,因此,对应于科技型企业的创业风险,一种新型的资本工具创投资本才应运而生。就解决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初始融资来看,银行作为不积极其实是正常的,东莞还是要把精力放在改善创投资本的供给能力和匹配能力上,它的大有作为才是东莞科技创新大放异彩的关键因素。

虽然本土创投资本供给不足,但由于东莞邻近广深而广深的创投资本供给较为充分,因此,东莞某些科技创新型企业所需要的部分创投资本可以借道广深得到满足。在这种情况下,东莞合理的财政政策,如对于创投失败所能给予的某些补偿,无疑会拉动广深创投资本的到来;而基于东莞科技创新型企业融资需求的兴旺,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盈利的增多,辅之以财政政策效应的发散,广深的创投资本在东莞安营扎寨都有可能。

除了财政政策的激励外,东莞还应继续努力帮助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在创投资本的运作中,企业上市、股价上涨才是投资变现从而实现盈利的关键。因此,运用财政政策工具吸引创投资本来到东  莞,助力科技创新型企业获得初始资本是重要的,而帮助这些企业上市,无论是主板还是新三板,  无论是境内还是境外,从而实现资本市场的再认同,也同样不可偏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