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家与吸血鬼——上海必得利公司集资诈骗案
【编者按】
2018年5至6月,我市集中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向社会公众宣传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金融知识,并通过以案释法揭示非法集资的欺骗性、风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营造社会公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的社会氛围。为配合这次活动,我们选登一些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介绍非法集资的特征、表现形式和常见手段,引导广大群众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一个无实际资产的空壳公司,却被包装成有投资价值的企业。投资者被海外上市的高回报所诱惑,购买了一张张似同废纸的股票。麦道夫式的金融骗局,让252名投资者损失了2000多万元。谎言最终被揭穿,让自己装扮成金融家的潘某某因犯罪集资诈骗罪,将在监狱中度过他的余生。
案情简介
潘某某是持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他在上海认识了黑龙江女子韩某。潘某某在获悉韩某长期在上海从事推销国内“一级半市场”的股权转让工作,并拥有一定客户群及推销人员的情况下,起意与韩某合作,利用国内投资者对境外金融市场的不了解,通过销售所谓“海外上市”股票实施诈骗。两人一拍即合,希望在非法证券交易上有所作为。
2004年3月,潘某某、韩某通过美国必得利财金集团公司上海代表处,招揽张某某、宗某某、金某及孔某某等人,以西安某农业股份公司海外上市为名,向投资者推销美国现代新农业公司股票。
2004年5月至6月,潘某某、韩某谎称可以帮助陕西某药业公司通过“反向兼并、买壳上市”的操作方式赴美国上市融资,引诱该药业公司股东王某某在美国设立“王氏国际控股公司”,并印制王氏公司股票1000张。2004年7月至10月,潘某某、韩某注册上海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销售点,采用拨打电话等方式,以每股0.6美元的价格对外出售王氏公司股票。此外,二人还诱骗部分投资人将原先购买的农业公司股票转为王氏公司股票。
截至案发,共有252人购买了王氏公司股票430余万股,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中大部分被潘某某、韩某二人占有和挥霍。
作案手段
1.利用外国公司身份,伺机行骗。所谓的美国必得利公司,实际上是潘某某、韩某通过网络找到一家可以代办在美国注册登记公司的中介,仅支付数千余元办理费用,以韩某名义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设立的空壳公司。其目的就是利用中国投资者对境外金融市场不了解,借机行骗敛财。之后,潘某某授意韩某在上海设立必得利公司代表处,并在上海万航渡路的环球大厦租了三套房子作为办公地点。从上海代表处的工商登记来看,其业务范围是从事有关能源、环保工业、农业、制造业领域的市场调研及业务联络,并不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格。
2.假借海外上市融资,骗取合作。2004年5月,潘某某、韩某经他人介绍结识陕西某药业公司股东王某某。在获悉该公司欲赴海外上市募集资金用于发展后,便起意以该药业公司海外上市为由,通过销售境外公司股票方式实施诈骗。于是,潘某某和韩某一同来到西安,由潘某某以必得利公司执行长名义与药业公司签订综合顾问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由药业公司设立海外公司,并提供海外公司2000万股权,由必得利公司以每股1元人民币价格负责在境外募集资金,其中1400万元归药业公司使用,剩余资金供必得利公司辅导其海外上市使用。
协议签订后,潘某某指使韩某通过他人,支付1万余元代办费用,以药业公司股东王某某等11人名义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设立了王氏公司,公司注册股份5000万股,由王某某担任公司总裁,韩某任秘书。一个没有实际资金投入的空壳公司就这样诞生了。
2004年8月,药业公司以增资扩股、设立中外合资公司为由,向商务部申请批文。商务部同意药业公司从原3600万股(元)增资扩股至5000万股(元),由王氏公司以14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认购增加的1400万股,并将药业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王氏公司实际并未出资,工商登记实缴资本仍为3600万元)。
3.印制空壳公司股票,公开销售。王氏公司设立后,潘某某、韩某通过他人分两次印制了王氏公司股票共计1000张。同时,潘某某虚构王氏公司投资药业公司1400万元的事实,夸大必得利公司、王氏公司和药业公司的规模,编造药业公司海外上市模式,制作虚假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战略投资人说明书”等宣传资料,指使张某某、宗某某、孔某某等人招募员工,并对员工进行培训,采用拨打电话等方式,以投资获利周期短、回报率高和承诺回购为诱饵,骗取投资人以每股0.6美元的价格购买王氏公司股票。
4.承包经营加大激励,疯狂敛财。2004年7月至10月,潘某某、韩某先后以张某某、金某为法定代表人,注册了上海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以这两家公司名义在多处设立销售点,并以每销售1股提成1.5元人民币的方式承包销售王氏公司股票。潘某某、韩某还以赠送和打折名义,鼓励公司部分员工购买王氏公司股票。
5.假冒公司股东签名,继续行骗。2004年9月,在必得利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融资款,并且获悉潘某某、韩某等人在国内非法销售王氏公司股票,做不实宣传后,药业公司股东王某某拒绝在所销售股票上签名、盖章,同时函告必得利公司终止合作关系。
为继续骗取投资人、掩盖罪行,潘某某指使韩某私刻王氏公司的印章,通过扫描、打印方式伪造了王某某的签名,编写英文版投资协议书,继续对外销售王氏公司股票,并通过南京某网络服务公司设立所谓必得利公司境外网页,将投资人姓名和认购书不定期公布在网页上。同时以潘某某个人名义通过福建某律师以十万美元价格购买了在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备案,但尚未获准上市的Tuttle公司。2004年12月13日,潘某某、韩某召开新闻发布会,谎称王氏公司和必得利公司成功收购了已在美国OTCBB上市的Tuttle壳公司,并合并为W&B公司,还谎称王氏公司股票将在2005年3月在美国OTCBB上市公开交易。
案件查处
为避免罪行败露,2004年12月末,潘某某、韩某陆续关闭部分销售点,并化名“马振保”、“李淑红”,更换通讯工具后离开上海逃往北京。多行不义必自毙。2005年2月20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潘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第二天,同案犯韩某也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3月29日,二人双双被逮捕。张某某、金某等员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也被公安机关拘留、逮捕。
2005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将潘某某、韩某以集资诈骗罪,张某某、宗某某、金某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潘某某和韩某采用连续拨打同一个号段电话号码的方式,邀约投资人至销售点后,诱骗他们购买并无价值的股票。出售股票时,对投资人并没有限定范围,其销售股票的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人群,属于向不特定的投资人销售股票,获取资金。因此,潘某某、韩某二人在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用了诈骗方式,并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特征。2006年8月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潘某某、韩某犯集资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财产60万元和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40万元。张某某、宗某某、金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年和三年,同时分别没收财产8万元、7万元和3万元。潘某某、宗某某、金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11月3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除将宗某某的刑期从七年改为六年六个月外,对潘某某、金某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警示
民间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或股权证及上市公司未流通的内部职工股的灰色市场,被业内称为股票“一级半市场”,但不被国家法律所认可。它曾经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红火一时,个人投资者、投资咨询机构和券商都曾参与其中。
“一级半市场”的确使少数人一夜暴富,但“地狱”之门同样是敞开的。一些非法中介往往采用虚构高额回报等手段,诱骗不明真相的投资者高价购买非上市公司股权,受骗者往往血本无归。
作为投资者,应从中吸取教训,树立正确的投资观。一是合法投资。国家对股票交易实行严格市场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购买股票应到正规交易场所,切忌在场外记性黑市交易,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审慎投资。在非法证券交易市场,不法分子往往以回报高、回报快为诱饵进行欺骗,投资者要在心理上设立一道防线,不要被所谓高额回报所蒙蔽,毕竟“天上不会掉馅饼”。三是眼见为实。在购买股票的时候,要注意审查相关公司的经营资质和股票的真实性,对所投资的企业应当有一个全面、准确的了解,切勿满目投资。
东莞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宣
2018年6月25日